潘國森
城中聞人剛過新曆年元旦不久即辭世,訃告記其生卒年為(一九三一—二○一一),傳媒大多補充說死者享年「七十九歲」。這樣就引發計算年齡的討論,有人拿卒年減生年,便說七十九歲之說有問題。廣府話歇後語有謂:「死人燈籠——報大數」,「死人燈籠」指家有喪事時,在大門外懸掛、用藍字寫的燈籠。有人說中國人辦喪事,要為死者添天一歲、地一歲云云。另外曾經聽人說要加天、地、人各一歲,便是加三歲。兩種加法粗看似有理,細看則無憑,若非信口開河,則屬以訛傳訛。
小時候讀報,經常見有大大小小的訃聞。香港在七十年代初才正式立法禁止立妾,那時讀訃聞,因為不大看得懂那些古雅的正文,便會留意到大富人家三妻四妾、子女要分嫡庶,從中了解舊社會的大家庭制度和風俗。後來在報上登訃聞的習慣日漸少見,而訃聞的寫作水平亦日益低落。有時在家屬名單中,還可以看到離婚比率大增。例如死者有孫而不見媳婦列名,必然是兒媳已離異(那時還未流行聘用代孕母);有外孫而不見女婿,則必是女兒的婚姻觸礁。
中國人傳統計算年歲的辦法,其實只考慮當事人在世上活了幾多個年頭。「過一年、大一歲」,到了大年初一所有人都同時添一歲,簡單明白。若有人在農曆大除夕那天出世,到翌日元旦已經兩歲了!此外又有「立春」(每年公曆二月上旬)跟「元旦」哪一天才算新一年開始的爭議。若論曆法,當然以元旦為歲首;但在「子平」算命術則以立春為兩年之間的分隔點。
過去社會習俗用這個所謂「虛齡」(這個稱呼是後設)計算,大家都不能有異議。後來中西文化交流,便引入歐美文化的「實齡制」,好處是劃一,用在法律條文比較公平。比如說現時香港法律認為男性未滿十四周歲,就沒有犯強姦罪的能力,誰在十四歲生日前實際強姦婦女,都只能被控以較輕的「非禮罪」。法律面前,這樣就人人平等了。另一個好處是準確,事實上西方人算年齡大小,還要計算到幾多歲另幾多天。大家都知道巴西球王比利(一九四○—)十七歲時在一九五八年世界杯決賽中取得入球,成為巴西首度奪魁的功臣。官方紀錄說他那時的年齡是「十七歲另二百四十九天」。
以那位引起享壽討論的死者為例,他生在一九三一年二月,死在二○一一年一月,未過八十周歲生日,說他享年七十九歲,實是西方的算法,其實此君實在活到「七十九周歲另三百餘天」。自從有了「周歲」的概念之後,有中國人認為老祖宗的辦法「不科學」、「不合理」,便改動了為歷史人物編年譜的習慣,由「虛齡」改為「虛齡減一歲」。仍以此聞人為例,舊方法會說他一九三一年一歲、一九八五年五十五歲等等。「虛齡減一歲」便是一九三一年零歲、一九三二年一歲、一九八五年五十四歲等等,卒年便是「八十」,仍然跟「七十九周歲另三百餘天」不符,仍「不科學」。
「積閏」問題,下回分解。(二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