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政界與娛樂圈,雖看似乎風馬牛不相干,可是在這個年代,觀眾追求官能刺激,傳媒又為了銷量而「加鹽加醋」,故此當今政界都混入了不少娛樂元素,不單令大眾更關注時事,同時也樂在其中,看個不亦樂乎。
早前,其中一位成名於現場論壇節目的年輕政治人物,便懷疑涉及非禮和強姦等罪行,除了令公眾嘩然,亦替傳媒朋友提供一個又一個充滿爆炸性的報道主題。
誠然,若非事件與政治人物有關,大概也未至於被大肆報道,皆因風化案件實非甚麼新鮮事,大家早已見怪不怪。但要是受害人是個雄赳赳的男人,而犯人欄內的是個女兒身者,那才叫震撼!雖然香港至今還未有這種案例,但在澳洲,在千禧年之前就發生過這種「奇聞」!
九九年,澳洲首宗女人強姦男人的案件,在昆士蘭裁判處提堂。案情指一名二十四歲的青年遭誘騙及禁錮,再被注射催情藥物,繼而被人以性用品刺激,令他達致亢奮狀態,及後慘遭一名二十五歲女色魔「姦污」!年輕人逃離「魔掌」後,決定報警求助,而警方亦憑表面證據,將「經手人」和「協助者」一共三人拘捕,準備以強姦、襲擊他人意圖強姦、非法禁錮、非禮及向他人非法施用迷藥等多項罪名起訴,但事件經傳媒廣泛報道後,男事主卻無故「失蹤」,案件最終不了了之 。
地球的另一面,英國,亦曾發生過同類事件,兩名女色狼強餵男人吃威而鋼,然後將之輪姦,卻礙於英國沒有「女姦男」罪名,故無奈地只能以「非禮」治罪。
《普通法》亦有怪例,認定十四歲以下男童,並無性行為能力,故不能干犯強姦罪。然而,時下幼兒多早熟,事實證明,這個假定經已追不上時代。更新法例以打擊較罕見的「女姦男」,倒不如先處理「十四歲男童不能強姦」的舊觀念,更為「應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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