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華明 立法會議員
在2月28日的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政府公佈全面檢討監管旅遊業的建議方案。筆者早在十年前已要求把監管旅行社的工作從旅遊業議會(議會)抽出,交給獨立的法定機構,可避免「自己人監管自己人」的結構性問題。
現在讓大家重溫旅遊業的發展可看到,至今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早在1985年旅行社要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註冊,由政府部門旅行代理商註冊處發牌及規管,至1988年政府實行雙軌規管,引入業界自我規管,旅行社的營運則交由議會監管,一直至今已有23年了!
零團費並非今天的問題,還記得早於2006年已爆發內地的旅行團被遺棄,反映零團費帶來的惡果逐漸浮現,當時議會只提出一些小修小補措施,直至今年2月1日才正式推行十大措施,不禁要問為何要等5年才有這些措施出籠?可是,這些原意甚佳的措施又真的落實了嗎?筆者相信有些接待內地團的旅行社根本就陽奉陰違,有不少現職及退休的本地導遊透過電郵聯絡筆者,表示業界的自我規管完全失效,那些無良的旅行社仍照犯規,這些老闆對通過十大措施的同行(議會理事)心存猜忌,及認為是同行迫害。這反映議會的政策很難下達,況且議會更沒有法定權力監管導遊,這也是一個缺憾。
就規管旅遊業事宜,民主黨最近完成一項有關調查,結果很清楚顯示有一半人(共521名受訪者)對議會監管表現不滿意,滿意的只是兩成。有近48%認為要由政府監管旅遊業,另有32%贊成由新的法定機構負責監管工作,同意繼續由議會監管的只有兩成。
這調查結果正好印證筆者多年來的看法,筆者期望政府盡快開展諮詢,早日完成修改法例的工作,在明年七月立法會解散前通過新的旅遊業監管的法例。正好像奧巴馬參選美國總統時提出的口號「改變」,旅遊業的規管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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