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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私隱促銷 研罰50萬囚3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4-1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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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靜文向議員解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為回應社會對市民個人資料被濫用問題的關注,當局昨日發表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提出加強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立法建議。在針對直接促銷方面,報告建議規定資料使用者通知資料當事人,將要提供或進行廣告宣傳的貨品、設施或服務的類別;或索求捐贈或貢獻之目的;該等資料可能轉移予何種類別的人士;及哪類個人資料會被轉移。而若資料使用者違反規定或資料當事人的意願,把有關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話,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3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昨日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向議員解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指出政府建議對直接促銷機制作進一步規管,規定資料使用者須以書面形式,讓資料當事人選擇是否同意作直接促銷用途,而書面的版面編排、展示等應讓擁有正常視力的人士易於細讀。至於拒絕機制是要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和給予商業機構運作空間之間求取平衡,讓資料當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選擇。

60%意見支持拒絕機制

 她又稱,建議亦考慮到在發表意見的回應者中有約60%支持拒絕機制,而其他司法管轄區一般亦選擇採用拒絕機制。如資料使用者在30日內還沒有收到資料當事人的回覆,即視為資料當事人沒有拒絕。根據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當事人可在任何時候作出拒絕,一旦作出拒絕要求後,便須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建議增訂新規定,如資料當事人原先沒有拒絕,其後選擇拒絕,原有的資料使用者通知獲轉移的機構停止使用,否則即屬犯罪。

 新建議又規定,資料使用者在出售個人資料前,須書面通知資料當事人哪類個人資料會被出售,及該等資料可能出售予何種類別的人士。資料當事人可選擇不同意。資料使用者如違反規定或資料當事人的意願而出售個人資料,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5年。新建議還授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為資料使用者提供申索行動的法律協助。黃靜文稱,當考慮有關意見後,政府會作出修改,並計劃在今年7月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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