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原市委副書記、市長許宗衡受賄案昨日在鄭州一審。除了許案的最後量刑,為何選擇鄭州審判,也成為民間關注的焦點。其實,高官異地審判不算新鮮,上海原市委書記陳良宇一案在天津審判,貴州省政協原主席黃瑤在四川被判死緩,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案在河北判刑,廣東省原政協主席陳紹基在重慶審判,絕大多數高官腐敗案件實行異地審判。
異地審判最早從遼寧「慕馬案」開始。2001年10月,「慕馬案」共有122名涉案人員被「雙規」,62人移送司法機關。根據最高法院指定,江蘇省南京市、宿遷市和遼寧省撫順市等7個中級法院同時審理。高官腐敗案件異地審判是十多年來反腐過程中的突出變化。自「慕馬案」之後,90%以上的高官腐敗案件開始實行異地審判。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向本報表示,由於地方權力錯綜複雜,而司法機關受制於地方黨、政和人大,所以,異地審判主要是排除權力干擾,排除社會人際關係網干擾,也為防止地方權力對當事人進行打擊報復。異地審判對象多為任職於司法機關的官員和地方主要行政領導。
就高官腐敗案件的審理效果而言,異地審判不失為排除地方干擾的一種有效司法制度安排。但是從長遠看,異地審判並非司法制度發展的最終方向。對抗不當干涉司法的關鍵並不在異地審判,而在於增強司法體制和司法機關的「抗干擾能力」。此外,由於政治體制改革滯後,一把手犯罪、司法腐敗、用人腐敗、下級賄賂上級日益猖獗,這些犯罪往往跟經濟犯罪交織在一起。隨著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政府掌握資源越多,未來應該加快政治體制改革,讓政府運作更加公開公正透明,才能防微杜漸。 ■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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