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國家旅遊局日前公佈《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該賠償標準明確,旅行社及導遊或領隊違反旅行社與旅遊者的合同約定,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擅自縮短遊覽時間、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並支付同額違約金;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擅自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用餐、娛樂、醫療保健、參觀等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承擔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旅遊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此外,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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