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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視野:美憲法不容許國債違約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7-01]     我要評論

路透專欄撰稿人Reynolds Holding

 標普和穆迪雙雙警告下調美國評級。根據美國憲法,聯邦政府債務違約是不容許的。先不提評級機構警告以及預算談判破局等壓力,美國立國憲法大概也不准政府對債權人賴帳。這不應該成為破壞債務上限達成協議的理由。不過如果真的迫不得已,美國政府可能擁有較多的法律籌碼。

 債務上限不容打破的想法是由政治力量推動的。只要沒有超過債務上限,美國財政部就能繼續掌握發債的權力,而非美國國會。這就是為什麼奧巴馬政府預測,萬一沒有提高債務上限,將會有經濟「大災難」。而另一邊的共和黨,則能夠以調高上限一事為要脅條件,要求大幅削減支出、健保及退休福利金。

條款極少遭到檢驗

 不過債務上限僅僅是透過一項立法而建立出來。憲法效力高於法律。而且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一項條款,基本上是說聯邦政府不能債務違約,這表示,如果最後要由法庭裁決,債務上限可以被判為違憲。

 這裡面還有一些疑問,因為這項條款極少遭到檢驗。這項條款是在1868年制定,以確保償付內戰期間國債,但最高法院已經兩度確認,這項條款也適用於美國政府擔保的現有債務。

 政府公債符合這項資格,社會福利可能也符合,因為這項條款涵蓋「為支付年金而產生的債務。」

 條款的措辭極為明確徹底—公共債務「毋庸置疑」—看起來像是規定全額準時償付。如果財政問題迫使美國財長挑選先完成哪項付款義務時,這可能會變成一個問題。在1985年的債務上限紛爭時,美國國會審計署(GAO)說,安排支付優先次序是可以的,但當時並未提到憲法。

 很難相信最後會必須動用到這項條款。從2001年以來,美國國會已經將債務上限調高10次。但如果國會堅持迫使美國政府賴帳,總統擁有一個明確的回應—縱使前所未聞。總統可以宣告債務違約是違憲行為,然後單方面安排償付國債。這樣絕對會展現出,美國的信用風險沒有大家想得那麼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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