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民黨無關」的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下月開審。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回歸前10日修訂入境條例,規定外勞、外傭、駐港解防軍等留在香港,都不算「通常居住」,無香港居留權,而人大常委會在有關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釋法時,已確認入境條例體現了《基本法》第24條,故現階段討論特區政府就此尋求人大釋法實言之尚早。
陳弘毅在接受傳媒訪問時坦言,指外傭性質獨特,如其他來港工作的外籍人士可以攜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港,但外傭來港做家務助理則不可以,必須居於僱主家中,這相信是當局的另一項理據。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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