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一名銀行前高層職員,就貸款申請收受合共250萬港元的賄款、5瓶紅酒及1枚名貴手錶,以及處理犯罪收益,被廉政公署拘控,昨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暫委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待被告求情及判刑,暫還押懲教署看管。
被告陳翊耀(44歲),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房地產及融資部前主管,被裁定共9項罪名成立,即4項代理人收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5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透露,陳翊耀於案發時為「工銀亞洲」房地產及融資部主管,負責處理公司客戶的申請,包括貸款及延展還款到期日。
從事發展房地產及經營酒店、高爾夫球場的曾偉,另經營康星投資有限公司及瑞城國際有限公司。曾偉於2006年8月3日及07年3月1日,以「康星」的名義,向「工銀亞洲」分別申請兩筆貸款,即6500萬美元及2億港元。
其後曾偉於07年10月2日,以「瑞城」的名義,向「工銀亞洲」申請一筆20億港元的貸款。
「工銀亞洲」的管理層,根據當時的公司企業業務部主管陳寶奎及陳翊耀批核的放款建議書,遂批出貸款。陳寶奎當時是陳翊耀的直屬上司。
曾偉其後6次申請延展「康星」兩筆貸款的還款到期日,其中3次申請由陳寶奎和陳翊耀批核,其餘3次申請則由陳寶奎或陳翊耀批核。
送紅酒手錶行賄 曾偉被通緝
其後,陳翊耀分別收受曾偉提供的5瓶共值1.45萬港元的紅酒、一枚價值3.3萬港元的手錶,以及兩筆50萬港元和200萬港元的現金,作為就「康星」和「瑞城」的貸款申請提供協助的報酬。
陳翊耀收取曾偉提供的賄款後,先後將部分款項分別存入他在5間銀行開設的私人戶口,每筆存款由1萬港元至7萬港元不等。
同案被告陳寶奎(51歲),較早時承認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下周五在區域法院判刑。而曾偉(48歲),亦被廉署起訴3項罪名,但未有出席審訊,區域法院已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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