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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外傭享居港權的團體及市民到庭外聲援。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引起全城關注的菲傭爭取居港權司法覆核案,昨日在高院開審。受到菲傭團體鼓掌激勵的申請人代表資深大狀李志喜,開腔即力陳案件已令外界「歇斯底里」,強調稱外傭無可能即時蜂擁而至,又表示《入境條例》不應凌駕於法律上,否則便會「妹仔大過主人婆」;政府律師彭力克則表示,外傭到港工作時,已被一系列條件限制植根於香港,強調條例沒有違反《基本法》,最後聲稱會保留尋求釋法的權利。法官林文瀚表明只會考慮法律理據判案,外界討論准許外傭居港的後果,不會影響他的裁決。
申請人菲籍女傭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其代表律師李志喜陳詞說,在3宗涉5人的外傭爭取居港權的案件中,選擇在香港做了24年菲傭的Vallejos做第一宗審理的案件,Vallejos在2008年申請成為永久居民被拒,再向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雖然審裁處同意她滿足成為永久居民身份,已經當香港是永久居住地,但因為入境條例,不當外傭工作是通常居住,所以判她敗訴。
社會陷「歇斯底里」 李稱是誤會
李志喜表示,由於案件涉及公眾利益,已引致社會出現「歇斯底里」的情況,但只是公眾對事件存有誤會,因為根據有關條例,非中國籍人士申請居港權,須要經過繁複的程序,例如遞交多份文件,包括申請人的入息證明等,所以根本不會出現突如其來的「移民潮」。惟林官表明「對法庭以外的資訊沒有興趣」,要求李只陳述有關案件的法律觀點。李強調「政策只是政策」,《入境條例》並非法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隨時更改,但政府卻援引《入境條例》作法律爭拗,是「妹仔大過主人婆」。李指若法例牴觸《基本法》,法庭有責任介入處理。
李亦引述《基本法》24條中所指的「以香港作為永久通常居住地」,其實只須申請人擁有將香港視作永久通常居所的意圖便可,就算他們被發現違反居留條例,須要遞解出境,也不代表他們違反了將香港作為「通常居住」地方的決定。而《基本法》賦予其他外籍人士申請居留的權利,但外傭卻備受《入境條例》規限。李援引案例,指一名印巴人士申請來港,工作性質跟外傭一樣從事廚房工作,但由於他不是傭工身份,便有資格在港居住,李斥法例存有歧視成份,表示香港在九七回歸後,根本沒有法例規定外傭不能申請永久居留。
彭:不能單從字面解讀《基本法》
政府律師彭力克則回應,不能單從字面解讀《基本法》提及的「通常住滿7年」,應全面理解法律上的目的和原意,而根據《基本法》154條,並沒有條文限制入境處拒絕外國人到港定居,而是賦予入境處處長決定他們是否獲准申請到港的權力,所以並無違憲的道理。加上入境處在處理外傭到港工作時,已實施了一連串的限制,包括外傭須到合約列明的僱主寓所居住、不得擅自更改僱主、不可帶同家人來港、每2年更新合約時須返回原居地、合約完結後2星期即時須被遞解出境。在港僱主除須為外傭繳付往返祖國的機票,更要負責將外傭離世後的遺體或骨灰送回原居地。彭指,有關措施令外傭沒有自己一套居港的生活模式,對原居地仍維持緊密的聯繫。
李志喜於庭上援引早年居港權釋法事件時,法官林文瀚即詢問彭力克是否有同樣意願,彭回應現階段會保留日後到終院尋求釋法的權利。他續於庭外再次強調,審訊期間不會進行釋法的討論。但代表申請人的彭思帝理律師行代表於庭外表示,對案件很有信心,但如果當局尋求釋法的話,將會對香港帶來嚴重的損害。
案件今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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