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 偉
不論是「立會無權論」或是「行政設限論」,公民黨都是在曲解法律,欺騙港人,一方面通過「立會無權論」來矮化立法會的權能,為外傭來港打開缺口,達到開拓外傭選票的大計;另方面提出子虛烏有、遺害深遠的「行政設限論」,令港人誤以為單憑行政措施「截龍」便可安枕無憂,藉此淡化公民黨的禍港行為,並為未來的司法狙擊埋下大量計時炸彈。公民黨「玩法禍港」的本質至此已是表露無遺。
外傭爭取居港權官司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結,法官林文瀚在聽取雙方陳詞後,將於9月底作出書面判決。這宗司法覆核的核心,是入境條例中限制外傭並非「通常居港」的條款是否違憲。政府一方重申,立法機關一直有界定「通常居港」的權力,入境條例對外傭的限制並無違憲;而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則指立法機關無權界定外傭不符合「通常居港」規定,但被法官質疑指如果立法機關無權施加限制,「感覺好奇怪」。同時,李志喜及公民黨一再強調,即使法院裁決入境條例「違憲」,入境處處長仍可透過行政措施「限制」外傭取得居港權,這種說法也受到社會的廣泛質疑和批評。
扭曲立法會權力 將立法會矮化
公民黨向以法律專業自居,但社會卻鮮有看到他們就不同法律爭議提出什麼真知灼見,反而是不斷打著尊重法治的旗號去進行政治狙擊,甚至是故意曲解法律去欺騙市民。就以這次外傭居權案為例,公民黨指立法機關有權就《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核實外傭的身份,但就無權將一些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人,排除在「通常居港」外,便盡顯其「訟棍」本色。
公民黨的邏輯相當可笑,立法會作為本港立法機關,其訂立的法例怎可能無權將申請人排除在「通常居港」外?這不是明擺著質疑立法會的立法權嗎?公民黨為了證明入境條例無效,肆意扭曲立法會的權力,將立法會矮化,說由立法會訂立的法例是沒有法律效力,這教立法會情何以堪?公民黨一直以捍衛法治自居,說政府不尊重立法會權力,現在原來最不尊重立法會的正是公民黨,難怪法官也直指「感覺好奇怪」。事實上,《中英聯合聲明》中,兩國就外傭來港不屬「通常居港」已有共識,而《基本法》第154(2)條亦訂明特區政府有權制訂出入境政策,這說明入境條例對外傭來港作出限制、將外傭排除於「通常居港」並沒有違憲。公民黨自知理據不足,採取魚死網破的策略,將立法會制定法例的權力全盤推翻,指立法會訂立的法例無權限制外傭,藉此為外傭來港提出依據,不但曲解法律,而且削弱了立法會的角色及權威,未來後遺症不少。
在聆訊中,李志喜又提到,即使法院裁決入境條例「違憲」,入境處處長仍可透過行政措施「限制」外傭取得居港權,這個論調與公民黨黨魁梁家傑一直強調的所謂「四大關卡」論是如出一轍,都指說即使入境條例被判違憲,外傭居港滿7年後有權取得居港權,入境處處長也可採取行政措施去阻擋外傭來港,例如現時入境處處長會要求申請人提交四項資料,包括「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住地」、「家庭主要成員是否在港」、「是否有合理收入維持生活」、「是否已按法律繳稅」。公民黨認為當局可通過「行政設限」「截龍」,市民對於官司的影響不必杞人憂天。公民黨此舉不過是為了淡化案件的危害性,減輕外界對公民黨的口誅筆伐,現實上不但行政設限根本做不到「截龍」效果,更會引發大量司法覆核的官司,是公民黨包藏禍心的詭計。
「行政設限」子虛烏有 只為淡化事件
公民黨提出的「四大關卡」本身只是入境處處長行使酌情權時的參考資料,而非什麼明確要求或準則,更不是什麼取得居港權的關卡,根本不能以此阻擋外傭湧港。更重要的是,如果政府聽取公民黨的「建議」,真的以「行政設限」去「截龍」,勢將引發無日無之的司法爭議。試想既然入境條例已被公民黨指為違憲,入境處處長還有何法理依據採取行政措施「截龍」;既然立法會制定的法例也無權排除申請人取得居港權,政府的所有行政措施又豈能合法?公民黨不是在「靠害」嗎?假如當局真的「從善如流」,將來公民黨又可針對這些行政措施逐一發動司法覆核,以歧視外傭及平等人權等理由去推翻這些措施,勝訴機會相信極大,這樣外傭來港還有何阻礙?同時,公民黨又可操弄無日無之的司法覆核,官司勝了可以打擊政府威信,爭取數以萬計的外傭票支持,就算輸了官司收入也是袋袋平安,這樣一本萬利的生意唯有公民黨才想得出來。
不論是「立會無權論」或是「行政設限論」,公民黨都是在曲解法律,欺騙港人,一方面通過「立會無權論」來矮化立法會的權能,為外傭來港打開缺口,達到開拓外傭選票的大計;另方面提出子虛烏有、遺害深遠的「行政設限論」,令港人誤以為單憑行政措施「截龍」便可安枕無憂,藉此淡化公民黨的禍港行為,並為未來的司法狙擊埋下大量計時炸彈。公民黨「玩法禍港」的本質至此已是表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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