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女售貨員與男推銷員共賦同居後,男友即表示曾任職股票經紀,並有一名相熟的經紀朋友,游說女售貨員將近12萬元資本交予朋友投資,稍後2人更購買荃灣海濱花園共築愛巢,但女方表示只有她出錢供樓。後來女方發現交出的投資本金下落不明,要求跟男友分居,昨更入稟要求法庭確認她全權擁有荃灣單位的物業,同時向前男友索償投資本金。
入稟狀指,原訴人吳小明(譯音)2005年與前男友謝育成(譯音)經朋友介紹相識,1個多月後共賦同居。吳當時手持逾22萬元積蓄作投資之用,前男友發現原訴人有投資習慣,即表示曾任股票經紀,有相熟經紀朋友可幫助她投資,原訴人遂聽從前男友的建議,於05年6月開始,共向前男友提供11.7萬元代為投資。稍後,原訴人打算買下荃灣海濱花園一單位與前男友安定下來,但擔心自己的積蓄不夠應付首期,向前男友求助下,反被他要求原訴人賣出股票及外幣等套現。
女供款聯名買樓 入稟要求判獨擁
入稟狀續指,原訴人雖於05年底與前男友聯名買下上述單位,但都是原訴人自己繳付按揭供款。至06年10月,銀行表示原訴人未繳交樓宇供款,她始發現男方亂用她的錢,至07年2月,原訴人清理寓所時,又發現她從未收到股票戶口的銀行信件,認為無法再與前男友生活,要求他以70萬元向她買下單位,打算抽身離去,但前男友拒絕,她遂入稟法庭,要求宣布該單位只屬她所有,要求前男友償還投資本金11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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