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條,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第一節,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條,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第二節,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刑事毀壞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第一節,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如罪行涉及縱火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更可判處終身監禁。
■普通襲擊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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