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茂名市的反貪道路,可說走得迂迴曲折,由零九年開始包括原茂名市委書記羅蔭國、原茂名市常務副市長楊光亮、原茂名市副市長陳亞春、原茂名市公安局局長倪俊雄等人相繼被查。而近日被帶上法院的則是原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長李天福。看名單所涉及的人物官階之高,不由不令人咋舌,茂名市過去在一眾涉貪的高官管理底下,居民過的是怎樣的生活。
以李天福為例,被指控貪污受賄合共接近九百萬人民幣,過年過節串同公安弄來發票虛報銷費開支,另向上級領導行賄約三十萬人民幣。受賄與行賄說到底是交易,行賄的願意付出金錢或財物去交換一定的好處,受賄的收受了他人提供的利益,以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回報。表面看不涉及任何第三者,事實上市民最終要付出代價。
一個公安局副局長能拿甚麼東西來交換錢財利益?還不是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枉法貪贓、甚至直接損害案件相關人士的利益。不少貪污行賄的個案亦涉及買官賣官;如果把行賄視之為一種投資,非一定講求回報,一大筆金錢給對方送過去,希望得到的自不是一般存放在金融機構的正常回報,除了會積極搜刮得「地皮」也薄了外,自然也可以依樣葫蘆賣官歛財,一層復一層賣下去不啻層壓式公安銷售術,待到最前線的公安再無官可賣,向市民或違法者打主意是唯一出路,最終必定是市民受苦。理論上,在完善的公務員管理制度下,有能力的人才又何需要買官?能力不及與居心不良的買個官來當,是劣幣驅逐良幣的過程,管治公正和效率被嚴重扭曲,代價必定是社會的整體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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