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有議員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而出現議席空缺,會由補選填補。
2. 如任何地方選區、區議會 (第二) 功能界別或其他功能界別的議員自願辭職,將被限制參與在辭職後六個月內在同屆立法會任期內舉行的相關補選。
3. 六個月限制期可阻遏濫用程序,亦不會過長以至超出解決有關問題所需。
4. 《基本法》賦予市民的選舉權並非絕對,港府和立法機關享有酌情判斷權力,就選舉權施加合理限制。
資料來源: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