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帝豪停車場以「進行法律程序」為由向運輸署申請車主資料,用作推廣泊車優惠,違反私隱條例。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廖穎琪)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2011年接獲的投訴急增,當中收集目的與用途不符、未經同意使用的類別仍然高企。私隱署昨日公布有停車場以「進行法律程序」為由向運輸署申請車主資料,但事實卻是推廣泊車優惠;經私隱署介入後,停車場已主動銷毀涉案資料,私隱署亦只能發出警告信了事。該署盼立會7月完成私隱條例檢討後,可以洗脫「無牙老虎」形象。運輸署指出,現正研究修例,以阻止有人申請將資料用作其他目的。
私隱署昨日發表報告,披露帝豪停車場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於2009年8月,派職員透過運輸署的「車輛登記冊」收集車主個人資料,在申請書上填寫理由是「進行法律程序」,但真正目的是用作推廣位於西貢康健路的停車場。該署未有公布涉案的車主數目。
一名投訴人於2008年8月到運輸署申請車輛牌照,並提交個人資料。及至2009年,他收到帝豪推廣月租泊車優惠的信件,信上載有其姓名、地址及車牌號碼;經查詢後,帝豪確認資料來源是運輸署車輛登記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指出,私隱署調查後,發現帝豪將車主資料用作推廣業務,與申請書及設立車輛登記冊的目的不符,亦沒有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原則及作出虛假陳述。
當局研修例堵塞漏洞
由於帝豪已主動銷毀資料,亦向私隱署作出書面承諾,故署方只發出警告信,未有發出較嚴重的「執行通知」,帝豪毋須因違例而面對法律制裁。但該案因觸犯《道路交通條例》轉交警方跟進。
運輸署發言人指出,據交通條例規定,運輸署無權拒絕向申請人提供車輛登記資料,即使訂明如故意填報失實資料可被判罰款及監禁,亦未能阻止資料使用人為其他目的而索取資料。發言人表示,現正研究修例,以堵塞上述的漏洞。
去年投訴千五增26%
另外,私隱署昨日同時公布康業服務有限公司以擅離職守為由解僱一名保安員,並以隱蔽式攝錄機拍攝的影像作為佐證,事前亦未有知會僱員設有隱蔽式監察。康業指拍攝是基於保安理由,但私隱署認為真正目的是監察僱員當值,認為康業可採用其他措施,例如突擊巡查。私隱署強調,安裝隱蔽式攝錄機是嚴重侵犯個人私隱的行為,只能在別無他法及絕對必要之下,如針對非法活動的偵查及搜證,故裁定康業違反私隱條例規定。
該署昨日又公布,2011年共接獲1,486宗投訴,較2010年大升26%。74%投訴涉及私營機構,主要是銀行、財務及物業管理公司;最多人投訴「收集資料目的與用途不符」,其次則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