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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非「通常居港」 入境條例無違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2-2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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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會關注組成員反對外傭居港權。 路透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首宗外傭爭居港權案《入境條例》被判違憲,引起社會爭議,有外傭爭相到入境處申請居留權,政府一方面暫停處理申請,另一邊廂積極尋求推翻裁決結果,提出的上訴案昨日於高院展開,案件預計聆訊3天。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於庭上表示,原審法官裁定限制外傭申請居留權的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在法律上犯錯。而香港的立法機關為了維繫社會和經濟狀況,有權解釋「通常居港」定義。

 由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率領律師團,以求推翻原訟庭法官林文瀚裁定《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結果。案件昨日由首席法官張舉能、上訴庭副庭長鄧國楨及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審理。外傭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則繼續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但李大狀最快今天才回應政府的申請。據報指,早前獲判勝訴的外傭,至今仍未獲永久居留權。而昨日香港社會關注組數名代表在高院外抗議,表示外傭居港分薄社會資源,建議政府加強人口規劃工作。

影響未來十多年社福經濟

 彭力克昨日向法官引述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少珠的口供,指直至2010年12月31日,在港工作的外傭約28.5萬人,居港達7年而又符合資格申請居港權的外傭則約11.7萬人,認為本案的裁決將大幅影響社會、經濟及福利等問題,就如1980年代越南難民對香港構成嚴重的社會及經濟壓力,當立法機關制定有關入境政策時,便會考慮到時代轉變與民生的關係,理應會預計未來十多年社福及經濟會如何受到影響,這也是《基本法》立法的原意,所以立法機關是擁有權力解釋何謂「通常居港」,以避免香港社會承受壓力。

 彭又引述終審庭應用英國的案例,指案中在英國居留的學生,不論逗留時間多久,也要考慮他們逗留的素質,而他們的目的只是讀書,學期完結便會返回祖家,所以也不可視為「通常居留」。另一方面,法庭考慮《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時,同時也須一併考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賦予入境處長實施出入境管制的權力,以界定「通常居港」定義,即確定外傭居港不屬於「通常居港」。他強調外傭在入境前,已簽定多項限制的僱傭合約,充分了解居港的性質為非「通常居港」,而他們在港工作,生活性質也不能跟「通常居港」看齊。

《中英聯合聲明》早達協議

 彭指外傭居港不屬於「通常居港」的歷史源遠流長,早於《中英聯合聲明》時,兩國政府已達成協議,將外傭列入非「通常居港」,再根據《基本法》制定政策體現協議,所以《入境條例》並非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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