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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去年收到215宗涉及銀行及財務公司服務收費投訴,促請銀行提高收費透明度,讓消費者使用服務前清楚了解手續費的計算方法。 香港文匯報記者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羅敬文)香港保險業競爭加劇,部分從業員的銷售手法備受非議。消費者委員會去年接獲115宗涉及保險服務的投訴,近半與銷售手法有關,有61歲長者懵然簽訂的投資相連壽險,由原來口頭協議的30個月供款期,變成30年「長命契」;有人誤簽空白文件,提取保單紅利不成,文件竟成借貸申請表;更有保險公司「輸打贏要」,單方面更改保證定期利息。消委會提醒,市民投保時應留意條款,有需要時應在21天「冷靜期」內取消保單。
誤導簽文件 事後不對辦
近年市場上有不同類型的保險產品,不少更涉及投資相關連成分的人壽保險產品,有關產品多涉及大額保費及長期投資,有消費者投訴遭誤導下簽署文件,及後才發現「貨不對辦」。消委會去年收到115宗涉及保險服務的投訴,較前年的108宗升6.5%,今年首兩個月亦有14宗相關投訴,當中7宗涉及收費爭議,另有4宗涉及銷售手法。
其中一名投訴人是61歲的陳太,她被保險公司代理推介供款期30個月月供4萬多元的投資相連壽險,當供款期屆滿後,她欲取回保費及紅利,始知產品投資期竟是20年,總投資額高達1,000萬元。陳太感被誤導,與她計劃65歲退休後享用保費及紅利的原意相違背。經消委會和保險業監理處介入後,保險公司同意取消合約,並退回所繳保費。
簽空白文件 竟成借貸單
另一投訴人張先生,自1988年起月供400元的儲蓄人壽保險,曾透過保險代理提取3萬多元紅利,代理聲稱紅利毋須償還,讓他在空白文件簽署。張先生去年底欲取消保單索回11萬元保費時,始知當年提取的不是紅利,而是借貸,扣除貸款連利息後,保單僅餘7,000元。保險公司以每年有發出結餘資料為由,拒絕受理其投訴。
部分投訴個案亦揭示「保證定期利息」並不一定有「保證」。黃先生於2006年經保險公司購買110萬元供款額的人壽保險,保證定期利息1.95%,另有3.75%不保證紅利,但2008年金融海嘯期間,保險公司把定期利息及紅利分別調低至0.5%及1.5%。消委會介入後,保險公司回應稱擁有利率最終決定權,可隨時改動利息,投訴不獲受理。
壽險冷靜期 21天可退保
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主席許樹源表示,關注保險業的不當銷售行為,不少個案是消費者不了解保單內容或遭誤導下簽署,甚至有公司單方面改變利率,存有不公平情況。他認為,消費者選購時應考慮實際需要,尤其是長年期保單,留意中途取消保單會被徵收巨額行政費,損失大。
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表示,人壽保險設有21天冷靜期,消費者選購後如發現條款有問題,應盡早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取回保費。她續稱,長者選購保險產品時,應考慮財政能力及供款年期,並促請保險代理切勿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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