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杜
日前「私隱專員公署」判定黃宗澤、王浩信、陳自瑤等申訴得直,要兩本周刊徹底刪除三人私隱的照片,此事引起娛樂界中一致好評。
判詞說,那些被攝的是「公眾利益」,而不是「公眾興趣」或「公眾好奇心」,因此需加以「保護私隱權」云云。但有關此判決,筆者以卅年新聞工作經驗而言,實頗有些疑問。每個人,包括藝人之個人私隱不是要自己保護,而是要立法保護的?例如在家面對公眾的方向打開窗脫光衣服被記者攝到了,你不落下窗簾是你沒有好好保護自己私隱,記者透過遠攝沒有「擅闖民居」也沒有觸摸你家任何物件,這樣的案例,若有街坊投訴的話反可控告你有意向公眾暴露擾亂公眾治安呢。而且「遠攝」不等於「偷攝」。你不保護自己反而告人「侵犯私隱」不能成立吧?是有斟酌餘地。
藝人和每個人都一樣,是需要有私隱的,但你們要好好自我保護呀,否則男女拍拖被攝,一起去街吃飯被攝,也說被侵犯私隱,如果你們要見報宣傳,就不是私隱?你們不高興,則告人侵私隱,那麼這完全是強迫公眾要順從你們的要求,這時候新聞工作者能否反控告是你們侵犯了新聞工作者的私隱呢?婆說婆有理,但也應照顧公也有理的。
其實自由世界人人是平等的,你自行保護不願給外人知道的才叫「私隱」,人們夾硬來偷拍你才是「侵犯」,如果你脫光衣服隨街走,路人眼睛都可自由看到你還要控告所有人「侵犯」你的私隱,這便是「惡人先告狀」,太過分了。
因此,對於藝人不好好自我保護,在公眾範圍被看到被攝到,何者為「公眾利益」或「公眾好奇心」,實很難界定,為難界定的東西而立法,這就是不公,只有超極權統治下「老子說了算」才能立此種法,這是在下本人之新聞理解,此論點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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