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育有一子的單親媽媽,2年前獲配公屋單位,卻因無錢添置傢具,兼要照顧臥病在床的父親,延至近1年才能正式入住單位,結果遭房委會以違反租約為由勒令搬走。婦人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開審。她的代表大律師指房委會的決定,未有全面考慮婦人的背景因素。申請人詹穗萍(約40餘歲),昨日由兒子及親友陪同到法庭旁聽。她稱在2008年獲配九龍灣彩盈h盈安樓一個公屋單位後,受連串經濟問題及家事困擾,因而未能於同年7月22日起租1個月內搬入居住,終延至翌年6月8日才遷入,房委會認為她違反租約,勒令搬走。
律師指房委未考慮事主背景
申請人代表大律師潘熙陳詞指,房委會的《房屋條例》對住戶作出規範,其目的是防止住戶濫用公共資源,房委會應全面考慮申請人的背景。而根據人權法,每人也有居住權利,房委會有否考慮驅逐令對申請人及其家人的影響?從申請人跟房委會職員的會面記錄,申請人已全盤向職員交代當時情況,包括解釋她因10年前耳水不平衡,無法工作而開始領取綜援,當時無錢買床及電腦桌,根本不能搬入單位,同時由於母親要救助因豪賭負債、聲稱會同歸於盡的胞弟,令照顧臥病在床父親的責任全落在她身上。
房委會指申請人背景非最嚴重
政府一方回應,房委會已考慮申請人背景,裁定她當時面對的困難,跟其他個案相比並非最嚴重,認為沒有特別的因素令她不能於限期前搬進涉案單位。案件將於下月7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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