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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羅敬文)港府多年來採用「用者自付」原則收回處理成本,但破產管理署卻有「濫收費」之嫌。審計署最新報告指破產管理署多年來錄得盈餘,但拒調低處理破產及清盤服務收費,在2006/07年度開支與收回成本的比率高達236%,上年度亦錄得136%。
破產管理署管理破產及清盤服務,會視乎資產總額收取約1%至10%的費用。審計署發現,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2008年訂明,若收費水平超逾成本,部門應考慮調整收費,而破產管理署在過去11個財政年度均完全收回成本,其間多次檢討收費時,以預測收回成本率下調為由,拒絕下調收費。
至於破產管理署目前以資產限額高於20萬元個案,列作非簡易程序處理,但沿用27年。審計署發現,在2001年高於20萬元的個案只有117宗,佔整體破產及清盤宗數1%,至2010年已達1,131宗,佔整體12%。審計署指應適時調整資產限額,以便採用簡易程序處理個案,減少工作量,促請破產管理署檢討有關準則。
破產管理署表示,現正檢討有關收費水平,將於在下個立法年度諮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並指在2006/07年度的開支與收回成本比率高達236%,是因為在2002至2003年的破產及清盤個案急升所致。破產管理署表示,在檢討目前20萬元資產限額時,將會從處理效率,以及保障受影響人士權利之間作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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