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錦樑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在制訂《草案》前,政府由2006年起已幾度諮詢公眾。我們已致力確保能在維持網上資訊自由流通、保障個人私隱、推動香港發展成為區內互聯網樞紐,以及保護版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政府提出《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草案》),主要建議包括制訂科技中立的傳播權利,讓香港的版權保護制度與其他普通法地區看齊,協助版權擁有人掌握科技發展帶來的機遇。
《草案》同時建議制訂的「安全港」機制已在美國、澳洲和新加坡等地實施多年,有助提供一個公平營運的環境,鼓勵聯線服務供應商協助版權擁有人打擊網上侵權。
我們同時為學校、圖書館、檔案室和博物館提供相應的豁免,促進遙距教學和知識傳遞。
近日網上流傳很多對《草案》的誤解,我必須加以澄清,並呼籲社會各界以持平及理性態度討論《草案》。
誤解一:分享要坐牢
《草案》列明,如有關傳播的內容並非由某人決定,則該人不屬向公眾傳播作品。若網民透過在社交網站分享(share)超連結(hyperlink),不會招致刑責。
誤解二:下載侵權物品刑事化
《草案》沒有將下載活動刑事化。
誤解三:政府可單方面繞過版權擁有人提出檢控
在版權擁有人沒有提出指控的情況下,執法機關不可能繞過版權擁有人作出檢控。
誤解四:修例要打擊二次創作/戲仿作品
《草案》沒有任何一條條文針對二次創作/戲仿作品,也沒有改動現時用於判斷某項作品是否侵權的法律原則。今天在網上不會招致刑責的作品,在新法例下同樣不會墮入刑網。因此,現時網上表達自由的空間並不會受《草案》所影響。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李雪菁教授在去年7月26日致立法會的函件中指出,《草案》並非針對戲仿作品(parody),而有關的條文已充分保障真正的戲仿者(true parodists)。
事實上,本港從未有針對網上發布二次創作/戲仿作品的刑事案例。
部分網民指出,二次創作/戲仿作品一般不會替代原作品,因此不會對其合法市場造成負面影響。有見及此,政府已進一步提出修訂條文。按這項修訂,如個案並不涉及經濟損害,將難以提出檢控。
立即為二次創作/戲仿作品訂立版權豁免
現時國際上對二次創作/戲仿作品仍未有統一的定義及法律處理方法。為二次創作/戲仿作品訂立版權豁免將會改變現時條例下所訂定版權擁有人與使用者權益之間的平衡。因此,在訂立豁免前,有必要諮詢相關的持份者。在完成今次的修例後,政府願意就有關豁免二次創作/戲仿作品開展工作。
澳洲和英國的版權法已先後在2001年和2003年引入傳播權利。據我們所知,這些地區沒有相關的判定案例,指傳播權利有違人權,削弱表達自由。
在制訂《草案》前,政府由2006年起已幾度諮詢公眾。我們已致力確保能在維持網上資訊自由流通、保障個人私隱、推動香港發展成為區內互聯網樞紐,以及保護版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我們會繼續以最大努力,解釋《草案》的內容,爭取立法會的支持,進一步完善我們的版權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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