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在「一國兩制」下,中央對香港特區扮演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對涉及香港由中央管理的事務,中央有直接管理、處理權,香港特區有參與、建議權;對涉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事務,中央有主導、決定權,香港特區有協調、實施權;對涉及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事務,香港特區有處理、決定權,但中央也有監督、監護權。對於新舊特區政府的交接,有的事務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有的事務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有的事務涉及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不論屬於何種範圍內的事務,中央都不能置身事外。如果香港特區新舊政府的交接出了問題,中央也不會置之不理,完全可以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使決定權力和主權性權力,以利於順利交接。
報載,新任特首將對現任主要官員編制作出調整,由三司十二局五處署,改為增設兩位副司長,並將現十二局的其中兩局分拆成為四局,形成三司二副司十四局五處署的格局。
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5)項規定,特首具有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主要官員包括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五處署主管的職權,但對各局局長的職位沒有數量上的限制。因此,只要新任特首覺得有必要,又得到中央政府的認同,是可以對各局級部門的設置作出調整的。
新舊班子交接難度比以往大
回歸以來,董建華、曾蔭權都曾經作出過類似的調整。然而,兩位特首都是在連任時調整的,等於由自己組成的新政府與同樣由自己組成的舊政府交接,自然容易實現「無縫銜接」。但現在卻發生梁班底與曾班底的交接問題,情況有所不同,難度將比以往為大。
假如新增設的若干名官員要在7月1日就任,其薪酬待遇就要事先得到立法會的批准。這是法治社會的要求,也是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但新任特首要到7月1日才就任,不能事先提出。否則「名不正、言不順」,還可能發生所謂「兩個權力中心」問題的爭論,增加社會內耗,妨礙廣大公務員對新政府的配合和支持。
對此,關鍵的問題是新人選及其工作安排,其餘可能都是技術性事項。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來分析,最可行的是由現任特首向立法會提出。現任特首已經多次公開表示,要全力配合和協助新任特首的工作,實現順利交接。這也符合特區的慣例。如果現任特首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未能這樣做,中央政府也可以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8)項的規定發出指令,要求現任特首支持和配合新任特首的工作。
中央有權保障特區政府順利交接
在「一國兩制」下,中央對香港特區扮演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對涉及香港由中央管理的事務,中央有直接管理、處置權,香港特區有參與、建議權。對涉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事務,中央有主導、決定權,香港特區有協調、實施權。對涉及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事務,香港特區有處理、決定權,但中央也有監督、監護權。對於新舊特區政府的交接,有的事務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有的事務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有的事務涉及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不論屬於何種範圍內的事務,中央都不能置身事外,以免影響「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的正常運作。記得在美國發生世紀金融危機後,翌年4月在G20峰會上,法國總統薩科齊要把港澳列入「逃稅天堂」黑名單。儘管稅收問題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但出席會議的胡錦濤主席出於監護的考慮,據理力爭,使港澳避免了一場厄運。
同理,如果香港特區新舊政府的交接出了問題,中央也不會置之不理,中央完全可以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使法定性權力和主權性權力,以利於順利交接。
當然,中央對是否行使這樣的權力有取捨權。除由現任特首協助處理外,香港基本法還有不少安排可供新任特首選擇。例如,根據基本法第51條的規定,特首有臨時撥款權,可以在沒有立法會支持或存在的情況下維持政府運作。又如基本法第48條第(1)項授予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的職權,他就有權調整政府的編制,既可以增加編制,也可以「精兵簡政」,有加有減,也完全合乎常理。
有人說,香港的「行政主導」已「名存實亡」,甚至「名亡實亡」,筆者覺得還沒有走到這個地步,關鍵在於行政長官的作為和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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