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有市民要求《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豁免二次創作的刑責,甚至撤回草案。版權條例其實相當複雜,在是否支持豁免二次創作在條例修訂後要負上刑責前,大眾適宜對目前條例容許某些行為的刑責豁免的理念有些理解。
目前的豁免適用於教學研究、新聞報道和為評論需要的範圍內合理使用,當中存在以社會整體利益的考慮:為的是便利資訊流通與知識傳授。二次創作的目的明顯與這些還遠有距離。試想像一下,不容許豁免,一旦引用就被視為侵權的話,新聞報道、學術研究和合理評論的活動必然大受影響,知識的傳授與新聞自由因為不能引用原文或原創作來分析來報道而必然受到打擊。支持二次創作的人士,高舉言論自由諷刺時弊的旗幟,要求可以豁免負上刑責,看似有理有據;大家不妨也同樣問問:是否不容許有限度侵權,就沒有言論自由?再不能諷刺社會時弊?答案顯然是否定。
以借用︽桃姐︾電影海報來諷刺范徐麗泰與唐英年當時的可能參選關係為例,二次創作人其實可以透過兩個方法去解決可能存在侵權的行為;正途當然是徵求版權人同意使用,另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參考海報主僕二人的坐姿安排另行拍攝一幀照片,再套上范唐二人的頭像(假設兩人的頭像並非隨手在網上擷來,而是設計者自行拍得或經合法授權獲得)。支持者當然會說,這樣做會失去諷刺的最佳時機,但惡搞者其實是出於一個創作的方便而要求豁免,豁免並非一個創作必不可少的條件。於是不禁要問,本來有途徑避免侵權,而偏要希望獲得豁免,是否一種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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