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居於粉嶺的男子李浩賢(27歲)在去年登記作選民時,虛報居於旺角,他昨日承認一項罔顧後果作出不正確陳述罪,被判監2個月,獲緩刑1年。他求情時指自己是一時無知,填表時填了住址以外的個人資料和簽名,沒作核實,甚至「不知自己做了選民」,故沒有投票。裁判官指,他沒有投票是「好彩」,否則要即時監禁。
案情指,廉署去年底調查發現,包括任職財務顧問的被告在內的8名人士,在去年7月16日遞交選民登記表,報稱居於豉油街富達大廈同一單位,但該單位住客表示並不認識被告,被告亦非居於上址。李今年1月10日被捕,在警誡下表示,他在表格上只填寫了除住址以外的個人資料和簽名。
另外7名涉案人士否認虛報選民登記住址為旺角煙廠街一大廈單位,並在去年區選中投票,預審將於7月10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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