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審計署檢視勞工處提供的青年就業服務,發現提供培訓的非政府機構所聘用的個案經理,向學員提供的協助時數少於建議水平,亦未有按要求向勞工處提交報告,建議勞工處處長應定期審查培訓機構,確保他們按手冊規定,向學員提供足夠支援及改善監察制度。
27萬小時變2萬 逾半檢討報告未交
審計報告指出,勞工處建議培訓機構聘用的個案經理,需為每名展翅學員合共提供90小時服務,當中包括培訓課程、實習及在職培訓,但審計署發現,大部分個案經理實際上向每名學員提供少於20小時的支援。個案經理另一個職責是為學員制定培訓及職業計劃,並檢討個案,但在2010至2011計劃年度的4,789名學員中,57%學員的培訓及職業計劃及78%學員的個案檢討報告尚未提交勞工處。
而個案經理向勞工處申報的服務時數及費用,亦遠低於勞工處原先估計。
處方原本估計,個案經理1年內,會提供27萬小時個案管理服務,涉及開支超過1,700萬元,但審計署調查在2009至2010年度參與計劃的一批學員,發現他們截至今年8月,只獲個案經理提供約2萬小時的服務,只用了150多萬元。
審計署又指,勞工處對培訓機構視察的次數不平均,介乎0次至22次不等,而被視察的僱主亦只有26位,其餘的1,300多名僱主,並無受到勞工處視察。
勞工處回應指會加強監察服務提供者的工作,並制定有效的執行措施,包括進行定期審查,並在適當的情況下發出勸諭信或作出警告,以監察培訓機構的服務表現是否達到有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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