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盈慧
有人呼喊:「我要出櫃!」贏來同道中人掌聲,認為他或她勇氣可嘉,就有點令人大惑不解了;試想想,如果異性戀者當眾宣佈:「我是異性戀者!」是不是同樣沒意義?對父母坦言自己的性取向,也許還有必要,跑到街上向公眾宣佈,公眾大概也不會怎樣關注涉及私隱的知情權吧。
總覺得,就算目的為了反歧視,也不過是給與自己無形壓力,自我製造緊張。香港始終是個開放城市,歧視同性戀之類的不愉快新聞,從來就不多見,不同大小社交圈子中,某男是「基」,某女是Lesbian,也不見有人大驚小怪指指點點,誰會對身邊不同性取向的朋友,無緣無故問長問短。
某同性戀歌影視星生前死後,就算他的歌迷非歌迷,都沒有誰對他有過半句負面批評,他從來也沒有鋪天蓋地說過要出櫃,可見只要這個人品性好,平素得人歡喜,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性取向,人「知之」而不慍,自然就得人家尊重;再說,男同性戀者大多本性溫純,女士跟他們交往可消除兩性不必要的顧忌,更容易感受到他們對異性的溫柔體貼,更能顯現真正友誼的純潔,接觸過同志的女士,一定都有同感。我們對他們還來不及欣賞,又怎會歧視?
說立法只為保障職業,免受僱主排斥,也不過是單方面想當然,僱主要是存有偏見,立法不止未必就能改變他們的看法,出櫃僱員曝了光,反而會給保守的僱主更多機會剔除。
歧視不歧視,根本就無關立法不立法,誰不知道加拿大法律不容種族歧視,可是華人久居當地,日常跟白人接觸多了,從他們私下對有色人種談話的態度和臉色中,便看出他們表面上不敢排斥,骨子裡其實還是看不起他們眼中的異類,只是礙於法例,不敢造次罷了。歧視不歧視,還是看對方修養,立法也不管用。今日不同性取向人士的交往就十分融洽,早就互相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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