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梁振英今年6月邀傳媒到住宅解釋僭建問題。 資料圖片
梁振英山頂大宅僭建事件其中一個引起關注的地方,是有傳媒發現買賣合約中有條款列明即使日後大宅發現有僭建物,買方也不會追討損失,並引述律師意見指類似的條文或反映買家早知大宅有僭建物。梁振英在聲明中詳細說明整個買賣過程,並首度披露4th schedule(第四附表)曾被賣方修改,加入不會追討損失等條件,代表他的胡關李羅律師行馬上反對,要求刪除4th schedule,但代表賣方的律師行堅持要保留。由於當時的經濟環境差,賣方往往列明條件以防日後買家踢契,加上當時梁振英和家人都十分喜歡這兩間獨立屋,尤其是附帶的大泳池、大花園等,故雖然賣方律師堅持正式買賣合約中4th schedule的條文,還是決定簽約買下。
梁振英在聲明中指出,1997年下半年,由於亞洲金融風暴的原因,香港地產市道轉差,98年急轉直下,99年稍有起色,但仍陰晴不定。當時他和家人邊租住淺水灣道的出租物業,邊物色可買入的物業,最後屬意貝璐道的物業。
賣方合約無列明僭建
他透露,買賣合約中的4th schedule草稿曾被修改,提出即使日後買方若發現住宅有任何不合法的情況,如加建或改建,買方都不得提出任何補救或賠償損害的要求。代表他的胡關馬上反對,要求刪除有關條款,並把草稿退回給代表賣方的律師WG,但WG堅持要保留。梁振英特別點出,4th schedule的內容,並非由於他和賣方已確認物業內有僭建物,事實上,合約並無列明僭建物,而是用了「(if any)」的字眼。
他重申,買賣合約4th schedule 後來的寫法,並不表示他當時知道該物業有僭建物,4th schedule也沒有列出僭建物:「業主或業主的律師在兩天內將合約第一份草稿內4th schedule的條文改為後來簽約的條文,我在兩天時間內不可能請律師、測量師和其他專業人士查出僭建物,事實上,我的律師當時還在催促賣方提供圖紙」。
梁振英更指,買賣合約中還有另外兩條條款的性質和4th schedule相似,都是為了保障業主,但對他沒有實質意義,包括臨時買賣合約中的擔保條款及正式買賣合約中的「禁止轉賣條款」,他相信業主律師把這些條款放在買賣合約中,只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業主的權益,並引述大宅前業主劉耀柱接受電台訪問時有關「跌價佢唔成交咁點啊?呢齯S唔係我]翵ヾA我]麉蒏v會保障我]赯嚏v的講法,引證4th Schedule只是保障業主的防踢契條文。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