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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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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咪男准上訴 終院:非容「過激集會」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1-28]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社民連成員周諾恆及黃軒瑋反對港鐵加價,去年4月趁前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在港鐵活動發言時,衝上台搶咪及撒溪錢,原審2人在裁判法院被判各囚2周,其後成功上訴至高院,獲改判較輕的「公眾集會擾亂秩序」罪名,改判罰款了事。

 惟周、黃仍不服被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以圖翻案,而律政司認為《公安條例》第十七B中的(1)及(2)應由終院釐清控罪元素,終院昨均批准雙方的上訴許可,但強調是次的批准決定絕非等同容許「非和平集會」。

律政司:原審判罪成恰當

 特區終審法院昨日在判辭中對於上訴人及律政司雙方在聆訊中均沒有提出就《公安條例》第十七B(1)及(2)進行爭拗而感到驚訝,認為上訴人今次要求推翻高院原訟庭改判的「公眾集會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定罪,而律政司則認為原審裁判法院裁定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是恰當的。根據法例,兩罪的最高刑罰都是入獄12個月及罰款5,000元。

 終院認為上述兩控罪元素有異,法庭有必要釐清條文,以及構成控罪的元素,包括作出甚麼行為才算所指的「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好讓示威者知道其行為有否違法,故此批准2名上訴人和律政司雙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排期進行全面法律爭議聆訊

 終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在判辭中指出原審東區裁判官李國威及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一致認為現時示威活動日漸激烈及進取,張官卻改判《公安條例》十七B(1)中的「公眾集會中作出擾亂秩序」,把原有的十七B(2)罪名撤銷。

 由於當中涉及「重大法律原則」,故同意批准雙方的上訴許可要求,案件將排期進行全面的法律爭議聆訊。

 陳官在判辭尾段重申終院今次批出上訴人的上訴許可,絕非等同法庭容許「不和平示威」或「激進示威」活動。

 案中2名上訴人為23歲黃軒瑋及27歲周諾恆,於去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各囚2星期,並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至本年7月獲原訟庭法官改判較輕性質的「公眾集會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撤銷坐牢刑罰改為分別罰款3千及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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