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香港廉政公署致力維護廉潔香港。 資料圖片
目前,香港對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政治委任官員、立法會議員、公務員分別制定了投資及利益申報規定,主要包括「定期申報投資及利益」(包括公開申報和保密申報),「逐項申報特定利益」及「禮物、利益等的記錄冊」3個部分,並就不同官員身份的要求,額外提出更多的申報要求。
按現行規定,特區政府的公務員須公開申報持有任何公司的1%或以上股份,在任何公司的受薪或非受薪董事、東主及合伙人身份,地產及房產3方面,並需要保密申報包括在任何公司持有的股份或直接或間接擁有的利益等方面的投資,以及配偶的職業,包括工作類別及僱主名稱等。
以公務員申報制為基礎
特首及行政會議成員所採取的申報規定,則是以公務員的申報制為基礎,另外還要申報受薪職位、工作、行業或專業,與行會成員有關而向客戶提供的個人服務,機構、理事會的成員身份。在保密申報方面,則需要額外申報持有的期貨及期權合約,以及價值20萬元或以上的貨幣交易。在逐項申報特定利益上,特首和行會成員須就行政會議討論事項申報任何與該事項有關的須退席利益、須申報利益或須讓人知悉的利益,作逐項申報。
各政治委任官員方面亦以公務員的申報規定為基礎,並須額外申報政黨背景,及20萬元或以上的外幣投資交易。政治委任官員倘得知有任何事實,可能令人合理地認為會導致該官員的利益,或其偶或受供養子女與該官員的公職在形式或實質上、直接或間接地有利益衝突或牴觸,亦須通知特首。
立法會議員則須申報任何持有任何公司的1%或以上股份、受薪董事身份、受薪工作、職業等,土地及物業,以及因立法會議員身份關係而獲得的選舉捐贈、財政贊助、訪問贊助、款項等。
今年,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就有關申報問題發表報告,提出36項新建議,包括立法增設獨立委員會,審議特首能否接受利益,並建議特首倘未經委員會許可接受利益即觸犯刑事罪行等,有關建議有待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