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就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去年5月中止辯論替補機制的「拉布戰」,提出司法覆核不獲受理後,早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但昨被駁回,上訴庭指議會有特權自行處理議會內的事務,法庭不會輕易干預,又斥長毛希望利用法庭達至其政治目的,企圖拖延法例通過,故下令敗訴的長毛需支付曾鈺成及律政司的訟費。
需付曾鈺成律政司訟費
上訴庭昨一致駁回長毛的上訴,指其司法覆核沒有可爭辯之處,並下令長毛支付曾鈺成及律政司的訟費。
判詞指根據普通法之下的「議會特權」原則,議會有特權自行制定及詮釋其議事規則,並處理議會內的事務,除非香港立法會的議事規則違反《基本法》,否則法庭不會輕易干預,而且法庭干預所帶來的代價,遠比違反議事規則為高。
官指曾中止拉布按《基本法》
上訴庭又指《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賦予立法會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職權,所指的是整個立法會,並非個別議員的權利,否則一旦有議員不滿意立法會的程序及議事規則的詮釋,或不滿發言被縮短,便可動輒打官司,引發訴訟潮,令立法會的工作陷於停頓,這並非《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林文瀚所言,制定法例的權力不等同有權「拉布」,上訴庭亦認為「拉布」與立法會的正常職權背道而馳,又指曾鈺成中止拉布的決定,只是按照《基本法》第七十二條行使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包括中止辯論及下令進行表決,其決定只是針對當日的會議,沒有其他,故他並無繞過立法會去自行訂立新的議事規則。
另一法官潘兆初特別在判詞中斥長毛拉布失敗後,便立即飛奔到法庭要求法庭干預立法程序,但其實法庭沒有任何基礎去漠視議會特權及干預立法會內部運作,潘兆初認為長毛提出司法覆核是為拖延法例通過,希望利用或濫用法庭以達至其政治目的,因此不應受理其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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