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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保障對外交往 港不擁「次主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3-2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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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戈平認為,「一國兩制」大大保障、拓展了香港廣泛的對外事務權。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在2011年審理的剛果案中,終審法院主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人大常委會表明香港應跟從中央政府在國家豁免權上的規定。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在一個講座談到對香港對外交往權的看法,他表示香港的對外交往權全部由基本法明確授權,《中英聯合聲明》不能直接構成「國內立法」和「國內權力」的基礎。他還提到,香港不享有所謂的「次主權」、「次外交」,並且讚揚香港回歸祖國15年來,「一國兩制」大大保障、拓展了香港廣泛的對外事務權。

強調香港是非主權地區實體

 饒戈平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身份出席由大中華青年在線舉辦的「齊齊坐,說說法—中港兩地專家座談《基本法》講座」並擔任講者,講題為「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對外交往權」。饒戈平表示,就香港的對外交往權一事上,主要問題有三個,分別是香港對外交往權的法律基礎、法律性質及其同國家外交權的關係、與國際人格的關係。

 講座上,饒戈平舉2011年人大常委會為「剛果案」釋法一事作例子,強調說:「香港從來只是一個非主權的地區實體,她的對外交往權不是自身有的、本源的,而是從上位政府授權中獲得的,是一種派生的、從屬的權力。」他進一步指出,香港的對外交往權全部由基本法明確授權,對於有人認為這些權力來自中英聯合聲明,他反駁說,一國的國際義務並不必然構成該國立法的根據,也不必然產生國內立法上的效力:「國際條約可以提供國際法上的保障,但並未直接構成國內立法和國內權力的基礎,更不可能凌駕於基本法之上。」

港簽雙邊協定超越回歸前

 對於年前有學者、政客提出香港有所謂的「次主權」、「次外交」的觀點,饒戈平也在會上激濁揚清,強調香港享有超過內地所有地區的最大限度的對外交往權,但不擁有外交權,也不擁有「次主權」、「次外交」。他指出,外交權是指主權國家的特定機構制定對外政策、參與對外交往與合作、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而對外事務是一個國家與外部世界交往的各種關係的總和,兩者在權力來源、權力性質和權限範圍上有嚴格區分,不可以相提並論,混為一談。

 饒戈平還引述統計數字,指出目前單獨適用於香港的雙邊協定逾220項,其中經中央政府授權以香港特區政府名義自行簽署的各類協定有148項,數字超過了香港回歸前自行訂立的雙邊協定的總和,締約的領域和範圍也比回歸前明顯擴展。他續指,香港以「中國香港」名義單獨參加的不以國家為單位組成的政府國際組織有37個,其中17個是回歸後加入,兩個數字反映香港回歸15年來,「一國兩制」不僅沒有損害,反而大大保障、拓展了香港廣泛的對外事務權。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劉迺強亦有出席活動,他們分別擔任講者和講座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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