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及陳偉業被控非法集結罪成,等待判刑。根據《公安條例》,該罪行判刑最高為5年。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六款,判監1個月以上的立法會議員,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會被解除職務。
立法會議員干犯刑事罪行被解除議員職務,過往曾有先例。1998年金融服務界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因被控偽造文件罪成被判入獄3年,上訴期間被立法會解除職務。
在區議會方面,根據《區議會條例》,若民選區議員被裁定任何罪行及被判處為期超過3個月監禁,亦會喪失區議員資格。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