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人民力量」議員陳偉業及原「人力」議員黃毓民,因前年「七一遊行」時堵路,被判非法集結罪成,兩人均被判囚超過1個月,符合《基本法》規定,可以動議罷免兩人。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昨預告,她將於明日(周五)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上,提出罷免黃毓民及陳偉業議員職務的動議,即使不獲通過,建制派會在其後的大會上,再次提出罷免議案。
有先例應一視同仁
蔣麗芸昨日表示,根據《基本法》及議事規則的規定,當有議員觸犯了刑事罪行並被判刑1個月以上,就應該啟動罷免機制,而黃毓民及陳偉業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已引起了香港社會的廣泛關注,加上立法會過去也曾2次因為有議員被法院處監禁1個月以上而辯論罷免議案,她認為在處理黃陳兩人時,不應該有差異,故決定在明日內會中提出罷免議案,自己是「對事不對人」。
她又指,倘內會通過罷免議案,就會由內會主席以內會的名義,在立法會大會上提出議案,惟內會倘未能通過,建制派暫時未決定由哪個黨派的議員再在大會上提出罷免議案。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立法會議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立法會主席就可宣告有關人士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罷免議案需要立法會三分二議員支持方能通過,但反對派各政黨,包括民主黨、公民黨等均包庇黃陳兩人,聲言會反對議案,故能成功罷免兩人的機會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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