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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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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與空間:戴胄公斷「帶刀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8-0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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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胄畫像。 網上圖片

鄧忠強

 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李世民剛當皇帝不久,就遇到一件棘手的「帶刀案」。那一天,吏部尚書(相當於中組部部長)長孫無忌奉召進宮,忘了解下腰間佩刀便進入東上閣,當時看守宮門的校尉(低級武官)也未察覺。直到長孫無忌參見完畢,告退,出了閣門,返回至宮門口,監門校尉這才發覺長孫大人是帶著刀見過皇上。這可犯了皇家大忌,「按律當斬」啊,校尉知道捅了天大的婁子,不敢隱瞞,即刻報告有關部門。(案見《貞觀政要》)

 長孫無忌不但是開國元勳,位極人臣,又是太宗的大舅子,皇親國戚,這事出在他的身上,就不太好辦。尚書右僕射(宰相)封德彝慣會迎合苟容,他揣摩皇帝的心思說:「監門校尉不覺,罪當死……」認為守門武官「失察」,是為失職,罪該處死;而長孫無忌身為重臣,為人表率,卻粗心大意,忘記法度,「誤帶刀入」,應處以「徒二年,罰銅二十斤」。

 南宋.鄭克在《折獄龜鑒》裡述及封德彝的論斷時,有一句「無忌贖」的話,顯然,這位封先生不是不懂法,而是對長孫無忌這樣的皇親顯宦採取了「罰銅贖罪」的對策,即以罰代刑,以罰減罪。他心裡明白,對於長孫無忌這樣的高層人物,「罰銅二十斤」不過是小菜一碟;至於二年徒刑,「執行」起來也不乏周旋的餘地。君不見,死刑尚且可以「緩刑」,「無期」可以「有期」,何況還有「監外執行」、「因病假釋」等等補救措施?而那個倒霉的校尉,不過是個地位卑微的無名小卒,怎能與王公大臣相提並論?也就只能被封先生當作「秉公執法」的「標本」了。封德彝發表如此高見,自是為了讓皇上滿意。果然,「太宗從之」,完全同意他的裁斷。

 然而,大理寺少卿(相當於國家最高法院副院長)戴胄,卻據法反駁道:「校尉不覺,無忌帶刀入內,同為誤耳。」兩人犯了同樣的過失,依大唐法律皆為死罪,怎麼可以判決畸輕畸重呢?戴胄接著又說:「陛下如果考慮長孫無忌的功勞,不治他的重罪,臣當然聽候聖上裁定;但這絕非司法機關量刑的依據,如果應該依據法制,那麼對無忌罰銅,就是用法失當(「若當據法,罰銅未為得理」)。」

 戴胄很會拿「法」來說事,他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哪怕你官高爵顯,功勞再大,如果犯了法,同樣要依法追究,罰當其罪。此刻,他的一番辯駁,實際上就是在考驗唐太宗:看你是選擇「開私恩」還是「奉公法」?話說到這個份上,李世民不得不擺出「公正」的姿態,搪塞道:「法律不是我一個人的法律,乃是國家的法律,怎能因為長孫無忌是皇親,就可以徇私枉法呢?」遂命再議定處理意見。

 案子重審,封德彝大概已猜透了太宗的心思,仍然堅持原先的意見,果然,太宗「將從其議」,準備批准他的判處。然而,戴胄又反駁道:「校尉緣無忌以致罪,法當輕;若皆過誤,不當獨死……」守門武官是因為長孫無忌才犯了罪,依法應當從輕判處;如果都有過錯,那也不該判他一人死罪呀!戴胄這話暗藏機鋒,充滿了無可辯駁的邏輯力量。言下之意是,兩人同罪同罰,要死都死,要活都活,看你選擇哪一種?你判校尉死,長孫也得死;你要長孫活,校尉也得活,按照法理,無論如何也不能弄出如此懸殊的「一生一死」的判決。想必戴胄也明白李世民要放長孫一馬,搞點特殊優待政策,所以,他出於公正之心,才為校尉仗義執言,爭取司法的公平。

 說到最後,戴胄「敢以固請」,堅決請求太宗「收回成命」,這種鐵面無私,鍥而不捨地追求公正的執法精神,多麼可貴!正因為有了他的二度交鋒,據法力辯,才促使李世民回心轉意,對貴賤親疏一視同仁,作出明智的決定。終於,「太宗乃免校尉之死」,涉案二人都得到從輕發落,此案得到公正解決。

 這件案子的審理過程實在耐人尋味,唐太宗由偏私到公正,儘管顯得頗為被動(其實是「被公正」),但作為一個擁有生殺予奪之權的帝王,他終於能夠接受別人的勸誡,糾正錯判,不能不說是公正的。然而,如果依照唐律(暫不說它是否合理),長孫無忌「帶刀上殿」,校尉「不覺」,本該一同「處斬」,現在僅因為皇帝要保住皇親兼高幹的長孫無忌的腦袋,同時又不得不顧忌司法公正的面子,才使得校尉搭上長孫無忌的救命車,僥倖地撿回了一條小命。所以,這個「公正」是相對的,有限的,仍是權力和私情在法律中的雙重發酵,雙重干預的結果。

 君主專制下的「法治」,往往受到君主權力、情感的節制和影響。皇帝一念之間就可以決定一個人的生死榮辱,因此,出現「權大於法」、「以情代法」的現象,毫不足怪。在皇權大於天的「人治」環境下,由於領導者的權力干預,阿私取容者的說項,以及關係網的干擾,司法人員把持不住天平,勢必徇情枉法、營私舞弊、判決不公,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維護司法公正,實在不易。惟其如此,我特別讚賞法官戴胄的凜然正氣,他的那種剛直不阿,堅忍執著,追求公正公平的精神,至今還光彩照人;同時更望今日的執法者,尤其是重權在握的領導者,恪守「依法治國」的天職,以期達到依法秉政、司法為公的自覺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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