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修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副會長
民主與法制本身就是一對辯證的關係,發展民主必須依靠健全的法制,而「有法必依」更是民主發展的必要前提。所以,在普選行政長官這一問題上,最核心的一點就是要按照《基本法》辦事,以及遵從全國人大的決定。在此基礎上,理性討論,凝聚共識。
香港歷經一百多年的港英管治,港督由英國直接委派,政商兩界均由英人主導,所制訂的政策只對其英國主子負責,維護的是英國殖民利益。對此,香港人根本無權置喙。即使到了港英管治後期,港人有機會擔任重要職位,但礙於其華人身份,仍然不能接觸很多機密檔案。這種在自己土地上淪為「二等公民」的屈辱、「褒英貶華」的不平等局面,相信是每一個經歷過港英管治的港人心中永遠的痛。可想而知,當其時,民主只是奢望,爭取政治空間更是不敢想像。
普選特首為香港民主進程帶來質的飛躍
香港回歸後,港人終於吐氣揚眉,終於抬起頭、挺直腰桿做人。在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下,「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取得巨大的成功,港人的發展機遇、發展空間更為廣闊,與此同時,政治空間也得到極大的改善。特首由港人擔任,由選舉委員會選出,選舉過程中,候選人須通過市民、媒體的監察與考驗,最後由選舉委員會根據民意,投票選出民心所向的行政長官,令在港英時期做夢都不敢想的事情變成事實。台灣著名作家李敖曾這樣總結說:香港回歸後,民主與言論自由都有很大的進步。
中央本著對港人負責的精神,積極回應港人的民主訴求。回歸後,在香港循序漸進地推行政改,將《中英聯合聲明》未曾涉及的普選概念寫入《基本法》,並通過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定出普選時間表。為香港的民主發展帶來質的飛躍,是港人真正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同時將大力促進香港經濟與民生發展。
根據《基本法》制定具香港特色的普選方案
《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具體辦法由《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附件一第七條規定: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某些別有用心人士提出的所謂「符合國際標準的真普選」,只不過是「障眼法」,用來蒙蔽不明真相的市民。筆者認為,普選就是普選,根本沒有所謂的真假之說;況且,選舉從來就沒有國際標準,沒有任何一套選舉辦法適用於所有國家或地區,有的只是各國、各地區按照自身實際情況所設定的選舉模式。眾所周知,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其選舉制度都是加強政權認受性的工具,為日後當權者的有效管治提供堅實的群眾基礎,香港亦不例外。因此,如何在《基本法》框架內,制定既符合民主原則,又能實現有效管治的普選行政長官方案,是擺在全港市民面前的一項重要議題。在此框架下,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人數,界別選民需否擴大,民主程序如何界定,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數量等每一個細節都可以進行廣泛諮詢。
繞過《基本法》另搞一套普選模式不可行
另一方面,對於社會上某些人士針對行政長官提名方式所作出的種種建議,甚麼「公民提名」、「政黨提名」、「雙軌制」,筆者認為根本沒有討論的需要。因為《基本法》已明確規定普選行政長官之提名方式: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在此,筆者想表明的是,我們尊重每一個人的言論自由,因為這是港人引以為傲的核心價值;但另一方面,在香港這個法治社會,法治作為政治制度的基礎,「有法必依」也是毋庸置疑的。任何打著民主的幌子,企圖繞過《基本法》另搞一套普選模式之人士,都應該就此收手。有位政論家說過:「哪裡沒有法律,哪裡就沒有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和限制自由,而是為了保護和擴大自由。所以,為了追求優質民主,享有高度自由,任何人都必須依法辦事。而《基本法》作為保障香港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理念的憲制性文件,其地位絕不允許受到任何挑釁。
當年,鄧小平先生以其遠見卓識,提出「一國兩制」構想,並取得巨大的成功。筆者相信,在普選行政長官這一重大議題上,香港社會定能按照《基本法》規定,集合港人的集體智慧,顧全大局,設計出一套經得起考驗、普及而平等、具香港特色的行政長官普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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