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文端 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李飛在特區政府高級官員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明確將特首普選時必須解決的主要難題擺在港人面前:一方面,將來普選時不可能排除符合法定資格的人參選;另一方面,不愛國愛港、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要落實普選,就必須找出一個切實能夠解決這個難題的答案。特首普選包括提名、普選和任命等「三個環節」。鄧小平有關「普選就一定能選出愛國愛港的人來嗎」的疑問,已經否定了「普選環節」能夠解決難題。李飛明確指出,如果中央不任命香港普選選出的不愛國愛港的特首人選,中央和香港都將付出沉重代價。顯然,「普選環節」也不可能解決難題。現在唯有靠「提名環節」,由提名委員會履行守閘把關職責,不讓對抗中央的人成為特首候選人。有人提出,提名方案一定要確保反對派的頭面人物「入閘」。這種以確保某種政治派別的人入閘作為前提條件的「馬房論」,不問是非,只認親疏,於法無據,於理不合。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一行來港,全面深入闡述了中央關於香港民主發展的基本立場及其實踐、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有關香港特首普選的規定、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基本要求,對香港社會進一步了解香港政治體制設計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法及人大決定,對即將展開的政改諮詢,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提名環節」不能解決難題
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任何人符合基本法這一規定及香港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不管這個人是否愛國愛港、對抗中央,他的被提名權、被選舉權都沒有限制。
與此同時,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又明確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區。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基本法第四十八條還進一步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等。基本法的這些法律規定要求,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不能與中央對抗。
那麼,如何解決既不能排除符合法定資格的人參選,又要確保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這一難題?根據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普選的全部過程包括「三個環節」,即:提名環節、普選環節和任命環節。這個問題可以在哪個環節解決呢?
先看普選環節能否解決。這個問題,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提出「一國兩制」的鄧小平先生就已作出了否定的回答。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尖銳地指出:「管理香港事務的人應該是愛祖國、愛香港的香港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這樣的人來嗎?」鄧小平的這段話有兩層含義:一是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這是設計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方案的一條底線。二是普選不一定能選出愛祖國、愛香港的人。
「任命環節」也不能解決難題
再看任命環節能否解決。其實,李飛的講話已作出了否定的回答。他指出,「如果普選時,香港不是選出一個愛國愛港的行政長官人選,中央政府怎麼任命他擔任行政長官?怎麼向他交託高度自治的權力?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會允許一個不愛國的人、與自己對抗的人、要推翻自己的人擔任地方首長。如果做出這樣的任命,怎麼向全國人民交代?如果不任命,又會在香港造成什麼樣的震盪?」有人說,如果反對派候選人當選,中央不任命就是了。事情決不像現時有些人所說的那麼簡單。從李飛的這些疑問可以看到,如果中央不任命香港選出來的不愛國愛港的特首人選,會造成嚴重後果,香港的經濟民生和社會發展都會遭受嚴重衝擊。其結果,不僅陷中央於不義,而且會使香港陷於不能自拔的困境。可見,李飛這一系列疑問的唯一答案就是:如果在任命環節解決難題,中央和香港都將付出沉重代價,不可行。
現在只剩下提名環節來解決難題。據權威人士介紹,當年鄧小平提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愛國愛港的人來嗎」的疑問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經過反覆討論研究,設計了「提名委員會」來履行守閘把關職責,將對抗中央的人拒之於特首大門之外,確保愛國愛港者擔任特首。提名委員會如何發揮把關作用,關鍵在於堅守基本法規定的機構提名和民主程序。基本法規定特首候選人須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清楚表明提名是提名委員會的整體行為,是一種「機構提名」,而不是「個人提名」。同時,所謂「民主」,是指由多數人決定。一般來說,「民主程序」的含義,就是指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表決程序。只要堅持機構提名,發揮提名委員會作為一個整體的把關作用,就有把握保證不讓對抗中央的人成為特首候選人。
「馬房論」不問是非只認親疏
有人提出,提名方案一定要確保反對派的頭面人物「入閘」,否則,就不能接受。這讓我想起了香港社會中一種形象的說法:「馬房論」。馬房是指馬會裡面養馬的馬廄,是練馬師養馬的地方。「馬房論」意指只支持自己山頭、圈子、派別之內的人,不問是非,只認親疏。其實,提名最重要的是體現規則公平,是否對抗中央、是否愛國愛港,才應是提名委員會堅守的標準。那種以確保某種政治派別的人入閘作為前提條件的「馬房論」,於法無據,於理不合,既不公平,也不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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