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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庶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劉迺強和公民黨主席余若薇一起出席港台節目,討論2017年特首普選的議題。余若薇引用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所講的「落場踢波」論指出,應該先讓人落場踢波,等300多萬選民自己選出特首,而不應由千多人組成的提名委員會先行「篩選」。劉迺強指1990年已定下有關特首普選提名方法規定,打足球是1990年已經定下來的,現在你要說足球不好玩,而欖球都是足球,而且可以用手,這是「���謠縑v。
余若薇為「公民提名」詭辯
香港的市民都可以清楚看到,公民黨主席余若薇使用了詭辯術,否定了基本法有關提名委員會的規定。她認為不需要進行提名委員會的提名,三百多萬選民,就可以進行提名,落場打波,這是完全不按照基本法選舉行政長官的規定。余若薇更加攻擊提名委員會是「不知道是由甚麼人組成的」,以此證明沒有資格進行提名云云。這是否認歷史、否認法制、否認公民黨曾經參加選舉委員會的行政長官選舉的合法性的無賴態度。
公民黨曾經派出梁家傑參加200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就是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產生的,基本法正是選舉委員會成員心中的一把秤,分別出誰人沒有愛國愛港,誰人缺乏治港的能力,當中梁家傑輸了一條街。將來的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會所組成,差別在於,提名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的功能有所不同,選舉委員會既有提名的功能,也有投票選舉行政長官的功能。將來的提名委員會,其功能主要是按照民主的程序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所以侮辱提名委員會,其實是侮辱基本法,也侮辱了擁護基本法法制的香港市民。
李飛所講的「落場踢波有邊界」,所講的是足球場的大小限制在球場界之內,足球出界,就判罰球。所指的就是任何選舉都要有法例的界限,不可以無法無天,天馬行空越出基本法的框架提名,基本法只有授權給提名委員會,沒有授權給其他人。余若薇置若罔聞,頑固狡猾地堅持要越出基本法的界限的立場,說落場踢波,就不需要提名,七百萬人也可以參加。這等於說,參加踢足球的不是已經註冊登記的十一個足球員,而是整個城市的普通人也可以進入足球場踢波,這完全是打茅波。這個態度說明,余若薇代表了殖民勢力的利益,企圖要取得英國人在中英談判桌沒有取得的東西。
余若薇聽命英美老闆「打茅波」
在八十年代制訂基本法的時候,有人提出由立法機關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方案,最終被否定。有人又曾經提出:行政長官由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主流意見提出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的方案,於是逐步形成兩個主要方案。最後,採取了循序漸進的方式,解決民主政制發展的問題,產生了基本法第45條和附件一的規定,是這兩種方案妥協的結果。這個妥協,保證了香港向著普選行政長官的方向發展。如果拉倒了,將會回到中英聯合聲明的寫法,並無普選的目標。親英的勢力,當時獲得了好處,表示支持基本法,這就是歷史。公佈基本法的時候,就載明第45條的提名委員會制度,足球場的界線,早已經畫好了。根本不存在如余若薇所說的搬龍門問題,也不存在所謂七百萬人都落場踢波的問題。
公民黨的前身,就是四十五條關注組,對提名委員會的權力了如指掌,公民黨參加過了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說明余若薇清楚知道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於行政長官選舉產生的原則,也曾經遵守了基本法的行政長官選舉的規定。現在,美國和英國老闆要打茅波,企圖利用「佔領中環」顛覆基本法,製造混亂局面,癱瘓香港的經濟,拿香江七百萬人的利益作為賭注,余若薇立即跟著外國人的立場轉變,背信棄義,不承認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功能,又曲解「公民提名」也是一種「民主的程序」,提名委員會可以改為幾百萬人參加云云。這說明了,在余若薇心目中,基本法可以任她刪改,朕即法律,她的嘴巴隨意怎樣說,那就是法律。她以為得計,恰好留下了證據,余若薇根本不可能遵守基本法,如果當上行政長官,她會把基本法改得面目全非,更加不會對「一國兩制」負責,不會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不會對七百萬港人的利益負責。她只會緊隨著夏千福、施維爾、彭定康的指示決定自己的立場。人而無誠,人而奸邪,人而不法,可以從她的對於憲制踐踏,對自己的歷史的反覆看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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