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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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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法治是落實普選的關鍵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2-06]     我要評論

張學修 全國政協委員、海南省港區政協委員聯誼會會長、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副會長

 特區政府的政改諮詢,不可避免要面對社會和民意的壓力,以及立法會三分之二贊成票的壓力。但筆者始終認為,中央政府出於維護《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尊嚴,在普選特首問題上,絕不能在提名權、選舉權和任命權作出任何讓步或妥協。所以,維護法治,堅持《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必然成為普選特首的唯一選擇。筆者所講的維護法治,不單止包括《基本法》,尚包括香港地方法律。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是港人的核心價值,任何違法行為都將受到嚴懲。幻想中央政府可能因為示威遊行的壓力,而放棄普選的基本立場,筆者看不出有這種可能和必要。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應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邀請訪港三日,就《基本法》中有關普選的法律條文與本港各界交流,同時亦發表重要講話,闡釋《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進一步釐清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法律依據。前日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在立法會上啟動政改詻詢,指出雖然政改諮詢將以最公開的態度去做,但也必須依法辦事。雖然在5個月諮詢期內,政制專責小組不會提任何方案,原則上也不會評論具體方案,但如果有些方案是明顯違反法理基礎,專責小組有需要點出,否則只會令到諮詢工作不能聚焦,浪費時間。

依《基本法》推行政改 落實港人期望

 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和2020年普選立法會,絕對是關係到七百萬香港人政治生活的大事情。經過2005年政改方案遭綑綁式否決、政制發展原地踏步的前車之鑒,完全可以理解港人對這次政改的期望。正如李飛主任所表示,「深切體會到市民非常珍惜民主權利,尤其對落實普選有很高期待。」

 如今,政改方向漸趨明朗,普選也有了具體時間表,按理說,這是天大的喜訊。可在香港市民眼中,卻是喜憂參半。喜的是,港人於殖民統治期間追求的民主與自由,如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以及按照個人意願投票選出區議會議員、立法會議員,直到香港回歸後才得到真正體現,在不久的將來,甚至可以普選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這在港英時期想都不敢想;但同時亦令人憂心的是,香港目前永無休止的政治爭拗、夜以繼日的遊行示威,沒有絲毫緩和的跡象,恐怕會對政改諮詢造成影響。

政改諮詢趨向明朗 各界應理性討論

 不久前,特首梁振英在提到普選時,稱「推行普選是十分重要的工作,議題具爭議性,難度相當大。」造成目前這種緊張、嚴重對立的政治局面,其原因在於政黨間對2017年如何普選特首存在分歧。於立法會內佔多數優勢的建制派認為,香港是法治社會,港人長期遵循的法治精神決定普選必須依法辦事。所以,遵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落實普選的前提。但反對派以「人權公約」為由,無視《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於特首候選人資格、人數、宣誓、任命和提名委員會組成等問題上屢設障礙。特別是有些政黨、有些議員,從個人的主觀意志出發,罔顧香港社會的客觀現實,一意孤行地堅持「佔領中環」的極端思維。如此,理性討論政改問題勢將淪為空談。

 這種由不同政治立場所引發的社會矛盾與衝突,是影響社會和諧、造成社會撕裂、阻礙政改向前行的最主要原因。政改啟動之後,「依法辦事」和「破壞規矩」兩股勢力的較量更將白熱化,處處散發出濃烈的火藥味。屆時,社會上的爭論與矛盾可想而知。在此背景下,李飛主任應邀訪港,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以及相關法律條文做出詳盡闡釋,並再次強調中央政府關於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普選須遵循《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立場。在此前提下,提名委員會人數、提名的民主程序、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等具體內容,都可以在諮詢方案上達成共識。

以法律為利器 從容面對各種艱難局面

 對於香港的政制改革及普選安排,中央政府可說是展示出巨大的誠意,有理有據。如果反對派能夠放下成見,放棄對抗,願意為實現香港真正的民主普選而進行理性溝通,那將會有個令人滿意的結局,是香港之福。但實情並非如此,某些反對派人士宣稱什麼「沒有公民提名就是假普選」、「沒有反對派入閘就是假普選」等,個別極端人士甚至叫囂要提前「佔中」。凡此種種,正是政改諮詢所面對的艱難局面。

 特區政府的政改諮詢,亦不可避免要面對社會和民意的壓力,以及立法會三分之二贊成票的壓力。但筆者始終認為,中央政府出於維護《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尊嚴,在普選特首問題上,絕不能在提名權、選舉權和任命權作出任何讓步或妥協。所以,維護法治,堅持《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必然成為普選特首的唯一選擇。筆者所講的維護法治,不單止包括《基本法》,尚包括香港地方法律。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是港人的核心價值,任何違法行為都將受到嚴懲。幻想中央政府可能因為示威遊行的壓力,而放棄普選的基本立場,筆者看不出有這種可能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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