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德意志銀行前執行董事兼前首席窩輪交易員馬善智,於2007年至2008年期間收受投資者哈弼意2,480萬元賄款,作為提供窩輪買賣「貼士」的報酬,並助對方獲利2.2億多元。2人昨在高等法院分別因受賄及行賄罪被判入獄7年,屬法例規定的最高刑罰。馬善智更被下令將賄款支付前僱主德意志銀行作為賠償。哈弼意已經向律師表示一定要上訴,馬善智則仍在考慮中。
法官李瀚良昨判刑時引用上訴庭案例,指貪污是社會的癌症必須阻嚇,首被告馬善智(39歲)的行為嚴重違反誠信,次被告哈弼意(62歲)利用首被告提供的資料,自行或指示家人進行投資,從而獲利2.2億元,次被告明知首被告的身份,仍提供賄款,罪責與首被告相同。
哈弼意擬上訴 2兒1妹甩罪
陪審團上周五已裁定2被告分別面對的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及4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案中另外3名被告,即次被告的兒子哈成銘(34歲)與哈成智(31歲,本地甲組足球隊南區的球員),及次被告的胞妹哈秀美(51歲)則罪名不成立,法官昨批准哈成智取回訟費,指針對他的證據不太強,但哈成銘及哈秀美因曾經開支票支付款項予首被告,行為令人懷疑,故不准向控方取回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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