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日在立法會恐嚇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唔係掟你雞蛋,就嚟掟你汽油彈呀,我話畀你聽林鄭月娥!」特首梁振英昨日指出,黃毓民的言論有恐嚇成分,社會不能接受及姑息,特區政府會依法辦理。黃毓民狡辯說他的恐嚇言論只是「溫馨提示」,又表示不會收回言論。既然黃毓民在立法會之外表示不會收回恐嚇言論,這意味著他的恐嚇言論已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豁免,必須受到法律追究。根據香港法例,黃毓民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2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對於黃毓民的恐嚇罪行必須依法追究,才能有效打擊黃毓民等激進反對派議員蔑視法律和踐踏法治的囂張氣焰。
典型的恐怖主義分子恐嚇言論
黃毓民要向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掟汽油彈」的恐嚇言論,無論是他自己要掟還是煽動市民去掟,都是十足的恐怖主義分子所為。2012年5月20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在芝加哥召開峰會,5名男子恐嚇說計劃製造汽油彈襲擊北約峰會被逮捕和起訴。實際上,掟汽油彈是恐怖主義分子典型的恐襲行為之一,在倫敦大騷亂、新疆恐怖襲擊、希臘暴亂、泰國流血動亂等事件中,騷亂者和恐怖主義分子都是以掟汽油彈掀起流血動亂和恐襲行動。黃毓民要向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掟汽油彈」的恐嚇言論,是典型的恐怖主義分子的恐嚇言論。
黃毓民與「香港人網」恐怖網民有何關係?
值得警惕的是,去年2月,有網民在「香港人網」發表貼文,表示以「中國茉莉花革命」名義發動「反共植(殖)民起義」,恐嚇說要向解放軍軍營、中聯辦及駐港特派員公署投擲汽油彈,又教導網民以啤酒樽製造汽油彈。另有網民稱:「老細,夜襲解放軍,五六式小口徑步槍有效射程為四百公尺,擲出汽油彈,你有三秒在射程內,大概中十五槍左右。」眾所周知,「香港人網」與黃毓民關係密切,「香港人網」集中了一些支持黃毓民的網民。黃毓民恐嚇要向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掟汽油彈」,與「香港人網」網民宣稱要向解放軍軍營、中聯辦及駐港特派員公署投擲汽油彈,其間有何關係?警方應順藤摸瓜,深入調查。
刑事恐嚇在各國各地都是嚴重罪行
有執業大律師表示,市民在一般場合或網上說出類似「掟汽油彈」言詞,已屬於典型的刑事恐嚇。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2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多數西方國家的刑法都規定了「恐嚇罪」,例如:《德國刑法典》第241條(脅迫)規定:「(1)以對被害人本人或者與其親近者犯重罪相威脅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罰金刑。(2)違背良知,謊稱即將對被害人本人或與其親近者犯重罪的,處與第一款相同之刑罰。」《挪威刑法典》第180條(威脅):「嚴重威脅他人,使後者處於驚恐或害怕之中的,處監禁刑或罰金刑。」此外,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瑞士、荷蘭等國的刑法都規定有這種罪。在這些國家,不能以口頭或者文字等形式向他人發出暴力或者其他損害威脅,是一個很基本的法律常識。在一些國家,如果對政府、司法機構進行恐嚇,處罰更嚴厲。例如根據《意大利刑法典》,對他人以非法侵害相威脅,經被害人告訴,處以51歐元罰金,如果威脅是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實行公訴;而如果對政治、行政或司法機構及其代表進行威脅,處以1年至7年有期徒刑。
不收回恐嚇言論已不受特權法豁免
黃毓民的恐嚇言論是對政治、行政或司法機構及其代表進行威脅,性質是嚴重的。黃毓民表示不會收回他的恐嚇言論,這既意味著他對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掟汽油彈」的恐嚇仍具威脅性,也意味著他的恐嚇言論已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豁免。
對於黃毓民的「掟汽油彈」的恐嚇言論,林鄭月娥回應時說,完全不認同黃毓民的言論,相信廣大市民並不接受,強調要以理性平和手法表達意見,又表示黃若有進一步的言語,威脅到人身安全,會採適當行動。警方亦應採取措施保護林鄭月娥的人身安全。
正如特首梁振英指出,黃毓民說話中的恐嚇成分,是社會完全不能接受的,香港是一個言論自由的社會,但必須守法,特區政府不會姑息恐嚇言論、大大小小的暴力行為,必會依法辦理。執法當局必須依法追究黃毓民的恐嚇罪行,以便有效遏止黃毓民等激進反對派議員動輒威脅他人的行徑,有效打擊他們蔑視法律和踐踏法治的囂張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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