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申領綜援需居港滿7年」的規定違憲,引起各界對基本法中有關「香港居民」的定義及其所獲福利的關注。基本法指出,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及非永久性居民,兩者均可依法享受社會福利權利,而港府亦有權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基礎上,按經濟條件與社會需要自行制定發展政策。就有人關注選舉權的問題,按基本法規定,「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仍只局限於永久性香港居民才享有。
內地婦人孔允明持單程證來港後因未滿7年申請綜援被拒,結果上訴得直,終院昨日在判詞中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三十六條,香港居民有權按照綜援計劃於1997年7月1日的情況,享受綜援計劃下的社會福利待遇,特區政府亦有權依據按照基本法第一四五條而制定的政策,修改該等待遇。
有指孔案爭拗點一直在「香港居民」一詞上,按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故現為非永久性居民的孔允明同樣包含在「香港居民」之列。而按基本法第三十六條及一四五條指出,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其勞工福利待遇及退休保障亦同樣受法律保護;而港府亦有權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與社會需要,自行制定發展、改進的政策。
就有人憂慮此例一開,日後會否令非永久性居民同樣獲得選舉權,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指出,雖然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只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才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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