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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未滿7年的吳女士表明,會立即申領綜援。 聶曉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文森)終審法院裁定「持單程證來港人士居港7年才能領取綜援」違憲後,有早前被社會福利署署長拒絕行使酌情權豁免居港規定的新來港人士表示,會即時再向社署申領綜援。
在終審法院昨日最終裁定前,申領綜援者必須符合居港年滿7年的規定。但在特殊情況下,如申請人受到配偶虐待,或因其他理由被迫與年幼子女遷離配偶,而申請人並無收入和其他資源,社署署長通常會行使酌情權,豁免該申請人的居港規定。
育有一名8歲女兒的吳女士,2009年以「父母團聚」理由獲批單程證來港。惟來港後,吳女士與男友關係轉差,更遭對方施以暴力對待,造成的身心創傷令她出現精神健康問題而無法工作。吳女士今年初獲安排入住庇護中心,並期望以「受到配偶虐待」向社署申領綜援,期望獲署方酌情受理,惟最終被拒。
酌情配公屋 綜援無情講
吳女士表示,社署指她是「與父母團聚」,而非「與丈夫團聚」,故不獲酌情。她現在與在港出生的女兒相依為命,僅靠女兒每月2,490元綜援金、團體協助申請的基金與食物銀行派發的食物過活,「我每次見到女兒學校的收費單便頭痛」。吳女士今年7月獲酌情分配公屋,才與女兒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家」,但坦言金錢壓力方面較入住庇護中心時更大,「起碼庇護中心可提供水、電、煤,現在卻全要自己負擔」。
終院昨日裁定社署有關居港規定違憲,吳女士直言:「如果現在不是非辦公時間,我一定即時向社署申請。我明天(今天)就會去申領綜援。」她又期望港人可給予新來港人士更多支持,別分化社會,「不少港人早前都是以新來港人士身份來港定居,只是他們比我們居港時間長一些而已」。
正言匯社婦女事務發言人廖銀鳳表示,像吳女士的個案,如果不獲批綜援,對兒童的成長會有很大影響,政府有關做法亦違反兒童公約,期望社署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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