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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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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指營商不公 兩大超市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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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發表新一份雜貨零售市場研究報告,發現兩間大型連鎖超市惠康及百佳,於食品零售市場可能擁有相當市場權勢。 陳廣盛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廣盛)消委會發表新一份雜貨零售市場研究報告,發現兩間大型連鎖超市惠康及百佳,於食品零售市場可能擁有相當市場權勢,情況令人關注。報告又指,發現有超市向供應商施加壓力,做出「不公平營商行為」,如要求供應商支付「上架費」等。有表面證據顯示,兩大超市曾利用市場權勢做出「反競爭行為」包括設訂最低零售價,但暫時無證據有操縱價格。百佳及惠康都強調,一直尊重市場自由競爭,絕對不會干預供應商的商業決定和業務運作。

消委會去年展開全面調查,發現在食品零售市場,百佳佔28.6%的市場份額,惠康則佔33.9%,共佔食品零售市場份額62.5%,市場屬中度集中;日用品巿場方面,百佳加上同系的屈臣氏佔23.6%份額,而同屬牛奶公司的惠康和萬寧更加佔有35.9%。

利用議價能力向供應商施壓

消委會競爭政策研究小組主席鄭建韓表示,結果顯示兩間連鎖超市雖然分別持有的市場份額都不到40%,但仍佔市場逾25%的份額,有可能擁有相當市場權勢,情況令人關注。報告又以不記名的訪談和問卷調查訪問了43間供應商,發現有超市曾利用市場權勢帶來議價能力,向供應商施以限制的商業行為和壓力,做出「不公平營商行為」;75.6%受訪供應商表示續約時往往要面對不平等條款,如要向零售商支付「上架費」,分擔廣告開支和損壞貨品的成本等。供應商又投訴超市生產自家品牌,以較低價售賣,令其他品牌難以競爭。

反競爭行為有表面證據

調查又指出,有表面證據顯示超市曾利用市場權勢做出「反競爭行為」,如要求供應商簽訂「獨賣」協議,並阻止供應商向其他零售商提供折扣優惠,變相設訂最低零售價,打擊其他競爭對手,但由於消委會不是法定機構,無權力去調查及搜證,目前不能確證。調查同時承認,暫時未有足夠證據顯示超市有操縱巿場價格。

政府難管制 籲設自律機制

鄭建韓強調,日後《競爭條例》全面實施後,「獨賣」和設立最低零售價等「反競爭行為」一經查證,都屬違法行為,最高刑罰是零售商過去5年中最高3年營業額的10%,至於「不公平營商行為」雖然不公平,但並不違反《競爭條例》,政府難以管制,他呼籲行業成立自律機制,包括成立業內投訴的平台,以及訂立守則等。

消委會建議,競爭事務委員會在《競爭條例》實施後,審查今次報告的結果,評估是否有個案觸犯法例。消委會又促請政府考慮引入跨行業的合併管制制度,賦予競爭事務委員會權力去監督市場上可能損害公眾利益的合併和收購。

上架費廣告費 供應商無奈

糧油罐頭供應商李廣林表示,超市的市場佔有率大,除了付上架費,亦無奈要簽署不公平條款,「貨品上架後,『唔賣得』就要你減價,『賣得』的就要付廣告費,若要你減價你不肯,又不做廣告,就會踢你出局,那麼入線費就『無晒』。」李廣林說,超市在報紙或電視賣廣告,供應商也要付費,其實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越賣多廣告貨品就越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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