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特首人選實質任命權有制度作保障
黎子珍
縱觀世界各國對官員的任命,有橡皮圖章式和象徵性的,也有實質任命的。君主立憲制國家的君主雖然名義上是國家元首,但並不行使實質性的國家權力,君主任命政府首腦如總理、首相等,只是儀式上的規定,是橡皮圖章式和象徵性的。政府首腦人選是由不同形式的選舉產生。政府首腦人選產生之後,君主無權否決,君主的任命只不過是程序上「走過場」。
在「一國兩制」下,基本法規定中央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有實質任命權。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第四十五條又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在這裡,「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不是一句形式上或程序性的說法,而是有虓巨鞂Y謹的憲制意義和實質內容,原因是香港特首是「雙負責」,中央對特首的任命權不是程序性而是實質性的。
在聯邦制國家制度中,地方政府將部分權力交付聯邦政府,並各自保留「剩餘權力」。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行政區,行使各種權力均來自中央政府。這與聯邦制截然不同。香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其政治體制,中央有憲制權責規定香港實行的制度,包括達至最終普選的時間與普選的制度安排。
在有關普選特首的討論中,有人認為,只要是一人一票選出的特首,中央就必須任命,不能不任命。這種說法有違基本法的規定。因為無論特首是怎樣產生,須經中央實質任命方能就任,以體現中央對香港特區的憲制權力。
特首普選有「三道門」,分別是前門、中門和尾門。前門是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中門是全體選民一人一票選特首,尾門是中央行使實質任命權。有人提出「守尾門」方案,即容許反對派人士甚至對抗中央的人士「入閘」成為候選人進入普選環節,最後由中央以「實質任命權」把關。實際上,無論是前門、中門和尾門,都是基本法已經明確規定的,雖然從法律上和政治上講,「三道門」都要守,但要防止反中亂港者入閘,確保特首候選人都是中央能夠接受的愛國愛港人士,是中央能夠任命的人選,重點應該放在「守前門」,即要保證提名委員會的把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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