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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需通道德。
潘國森
《詩.衛風.木瓜》:「投我以木瓜,報之以瓊琚。」木瓜是便宜之物,瓊琚則是昂貴的美玉,詩人頗有炫富之意。與台南蕭雄淋律師在互聯網上結緣,卻是:「投君以木瓜,君報以瓊琚。」我送去一部新作,蕭律師卻回贈四部舊作。我以一換四,佔了個大便宜。雖然近來事情多,也快快略讀完當中兩部。
這系列筆記式著作,編者強調是「一個律師的人文思索」,我們在香港見慣本地英式普通法的怪現象,當然眼前為之一亮。蕭律師提到:「法律人須精通文理、事理、法理;法律人須精通修德、明理、弘法。」真是我們香港這個號稱「法治之區」的居民意想不到。精通文理、事理、法理對處理業務有幫助,但是修德是儒家語、弘法則是佛家語。律師講這話?對我們見慣香港英式法治精神的蟻民。只能說:「怪哉!」
香港律師的社會形象向來不佳,至少在我小時候就是這樣。那時常聽大人說:「在香港只要有錢,殺了人也不必填命!請最好的律師就可以脫罪。」當然,世事不可能這麼簡單,香港的法治還不至於這樣荒唐。
十多年前,我牽涉入一宗「疑似誹謗案」,於是拿了「證據」-一盒電台節目的錄音帶與一位讀過法律、拿到學士學位,但沒有進修執業的朋友一起細聽。朋友說這官司「有得打」,按照他的法律知識,對方的言論,構成對我的誹謗。我笑說,若據美國的「律政甚麼」電視肥皂劇,或可得七位數字的賠償。香港的情況雖然不盡相同,倒可以警戒一下這個濫用傳媒公器的節目主持人。
可是,隔行如隔山,受過英式法律教育,跟曾在英式司法體系執業,實為兩碼子事。我去找真正執業的律師略談,因為都是稱兄道弟的朋友,那「談話費」(諮詢服務費)就免了,等於請我吃了一頓非常奢侈的大餐。律師兄弟劈頭第一句就說:「阿森!我把你當兄弟才跟你直說,這不是你能玩的玩意!錄音也不用聽。如果對方將這案交給我處理,要對付你,只要多發幾輪律師信,你還未見到法官就要破產。」原來「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倒是真的。
律師兄弟為我好而不理我,倒是另一個正在當見習律師的兄弟做好人,請了一位專門處理誹謗類官司的前輩,用超低的「友情價」幫我發個律師信。為了不讓人家虧大本(香港大部分的律師行都開設在租金極昂貴的「甲級」寫字樓,每分鐘都是錢、錢、錢),我把錄音內容轉為文字,並起草了律師信的內容。後來律師幫我刪改了會吃虧的「外行人話」,大功告成。對方當然不會向我道歉,律師信往來兩輪之後,我付了律師費,事情了結。那位「疑似」誹謗我的主持人就離開了那個清談節目。
蕭律師談的弘法,是:「與其弘揚佛法普度眾生,不如弘揚國法普度眾生。此所謂國法,不僅指國民行為的規範,尚包括使國家繁榮治世的一切原理原則。」
俟河之清,人壽幾何?香港時下的法治原理原則,何時能夠使本地繁榮,走向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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