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白皮書強調,必須尊重和維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基本法的修改權和解釋權。這是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法治的應有之義,既是對特區執行基本法的監督,也是對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保障。
白皮書指出,「基本法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同時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中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也可對其他條款解釋。這種解釋權來源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
港法院引條款 須以人大解釋為準
白皮書續指,如果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這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
白皮書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釋權是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法治的應有之義,既是對特區執行基本法的監督,也是對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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