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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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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理解貫徹「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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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梁振英每年需向中央政府述職。

《「一國兩制」在港實踐》白皮書要點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昨日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全面闡述回歸以來「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的實踐成就,以及中央政府對香港發展的回顧、評價和展望。白皮書內容撮要如下:

一、 香港順利回歸祖國的歷程

20世紀80年代初,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創造性地提出了「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並首先用於解決香港問題。

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經過22輪談判後,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英聯合聲明》。

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同時作出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基本法開始實施。香港進入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歷史新紀元。

二、特別行政區制度在香港的確立

在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直接管治

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中央直接行使對香港特區管治權的權力主體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

■ 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香港政改的決定權。

■ 中央政府任命經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任免香港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國家領導人出席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就職典禮並監誓。

■ 支持指導特區行政長官施政。行政長官每年向中央政府述職。

■ 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

■ 負責管理香港的防務。

授權管治

中央授權香港高度自治,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

三、香港特區各項事業取得全面進步

■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護。

■民主政制依法穩步推進。行政長官選舉的民主程度不斷提高;立法會選舉的直選因素不斷增加;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設定了時間表。

■經濟保持平穩發展。1997年至2013年,香港本地生產總值年均實質增長3.4%,人均本地生產總值累計增長39.3%。香港的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地位得以保持和提升;傳統優勢產業不斷鞏固和發展;營商環境保持良好。

■各項社會事業邁上新台階。教育事業在亞太地區保持領先地位;醫療衛生事業不斷進步;文化、體育事業蓬勃發展; 社會保障逐步完善;對外交往和國際影響進一步擴大;傑出專業人士擔任國際組織重要職位。

四、中央全力支持香港繁榮發展

中央政府始終高度重視香港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全力支持香港應對各種困難和挑戰,在謀劃和推進國家整體發展戰略時充分發揮香港的作用,積極推動香港與內地開展交流合作,為香港保持繁榮穩定提供堅強後盾。

■支持香港應對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

■支持香港抗擊2003年非典。

■支持香港應對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

■支持香港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發展。

■支持香港旅遊、零售業及內地港資企業發展。

■支持香港與內地深化經貿合作。

■支持香港與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是廣東省加強區域合作。

■支持香港與內地跨境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員、貨物通關便利化。

■支持香港與內地加強教育、科技、文化等領域交流合作。

■支持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建立交流合作機制。

■全力保障對香港食品、農副產品、水、電、天然氣等的供應。

五、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

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

「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一國」是指香港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對包括香港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堅持「一國」原則,最根本的是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尊重國家實行的根本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則。

「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一國」之內的「兩制」並非等量齊觀。香港必須充分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特別是尊重國家實行的政治體制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則。

維護憲法及基本法權威

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的憲制基礎。憲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在香港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

全面把握、整體理解基本法的各項規定。孤立地理解基本法的個別條文,強調一個方面而忽略另一個方面,就會產生歧義甚至認識上的偏差,香港基本法的實施就會受到嚴重衝擊。

尊重和維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權和解釋權。如果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應由香港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基本法實施以來,確立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五步曲」法律程序,建立了有關基本法解釋方面的程序和工作機制,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特區法律備案的工作程序,達成了特區與內地司法協助方面的一系列安排,形成了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的制度安排。

愛國者治港是基本政治倫理

「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標準的,這就是鄧小平所強調的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國家效忠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如果治港者不是以愛國者為主體,或者說治港者主體不能效忠於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的實踐就會偏離正確方向,不僅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難以得到切實維護,而且香港的繁榮穩定和廣大港人的福祉也將受到威脅和損害。

愛國者治港也是具有法律依據的。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就執行基本法向中央和特區負責。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制度必須符合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符合香港實際,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特別是要符合香港特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

續推內地與香港交流合作

中央政府將繼續支持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內地有關地方建立更加密切的工作聯繫,支持香港同胞與內地民眾開展更加緊密的交往,支持香港在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中發揮獨特作用,推動香港與內地開展更加廣泛、深入的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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