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清楚對司法獨立權作明確表述,強調在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的基礎上,香港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充分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各級法院是特區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並提到在「一國兩制」之下,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在內的治港者,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惟反對派斷章取義「死屈」中央干預香港司法獨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日前發表白皮書,於第二章第二節的「香港特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中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區各級法院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特別行政區成立後,設立終審法院行使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
原在香港實施的普通法及相關的司法原則和制度,包括獨立審判原則、遵循先例原則、陪審制度原則等延續實行。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審判案件時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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