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行政會議女秘書黃潔怡昨繼續作供,代表郭炳江的英國御用大狀Clare Montgomery,多次以特首梁振英作例子,質疑行會成員根本毋須公開申報過去與其他機構的關係及曾收取的款項,並稱是測量師的特首梁振英,也沒有向行會申報過去與國際測量師行仲量行及他旗下的戴德梁行之間的關係,以及曾收取的薪金。黃同意行會成員的定期申報中,只需要披露遞交資料當日仍然存在的利益。
黃指出,行會成員定期申報利益時,只需申報遞交資料當日仍然存在的利益,以讓公眾查閱,如果之後有更新,成員有責任修改。她又確認行會成員無需申報他們加入行會前,由某機構或公司收取的款項。
Montgomery又指未上任特首的梁振英,2006年出任行政會議成員時,同年1月的行會會議討論改變馬灣的道路,梁申報他1995年曾經代表馬灣農場就同一議題提出投訴,Montgomery認為這是其中一個要申報的例子,黃同意。
指須連繫行會議題才申報
Montgomery又提到2008年7月的行會會議,雖然同樣是討論馬灣,但梁沒有申報,可見行會成員過去曾經向其他機構提供的意見,必須與行會討論的議題有真正連繫,才需要申報。黃謂作出申報是成員的個人責任,最終要由成員作出判斷,行會的內部指引不可能列出全部要申報的情況。
倘袁國強提中銀租務意見免報
Montgomery又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為例,假設其上任前,以執業大律師身份為中國銀行牽涉的租務糾紛提供過法律意見,當他現在出席行會會議時,毋須因為議程涉及中銀便要申報,除非議程同樣涉及他當年提供意見的事項,黃同意。
代表許仕仁的大律師蔡維邦盤問以行會成員作例子,蔡指出,2006年2月的行會討論西九文化區項目,2名行會成員包括匯豐銀行非執行董事查史美倫、及恒生銀行獨立非執行董事張建東,分別申報2間銀行有興趣為當時的3間入圍財團提供融資。
黃解釋,如果行會成員在某機構擁有受薪職位,而該機構會受行會的相關決定影響,成員便需申報。但黃同意如果當日行會成員只是在匯豐或恒生有銀行戶口,便毋須申報,而行會成員一般情況下,是毋須在公開的定期申報表及保密形式的財務利益申報中,披露自己的銀行戶口及戶口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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